Re: [請益] 公務員是否能兼職批改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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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zonleeb (Life蟄拙)
時間 2023-11-04 08: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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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發文,排版可能不佳,請見諒。 藉標題分享夢境裡的案例,如果和現實相符,一定是巧合 先講結論‥ 公務員可以上班時間不請假擔任教學工作兼職?可以 可以兼職不事先報備經機關首長同意?可以 兼職撈完錢,事後報備補簽呈?可以 這結論經廉政署及政風室核定在案。 發生地點:某國小 主角:公務員(以下代號gg) 人事主任(以下代號yy) gg在111學年開始擔任社團老師,下午2點或4點還在上班時間就去上 社團,112年中yy突然發現gg在擔任社團老師(平常社團鐘點費核章都沒在看?) 詢問gg為何 gg回應因為之前yy默許他下班去教學活動,gg就接受這理由。 某甲知道gg兼職情況後,112年8月向廉政署檢舉,廉政署函轉地方政風室辦理, 回函大意說經檢視資料,查無不法。 某甲再回函,檢舉gg在被檢舉後,伙同yy補兼職同意簽,政風於一星期後回函,這樣符合公 務人員服務法規定。 從這夢境故事可知,原po不用擔心要上簽報備什麼的,也不用去銓敘部要函釋,人事或政風 根本懶得查,廉政署也只函轉不介入, 被檢舉後和人事撒個嬌補文件就可以過關 繼續撈。 再次強調,一切都是作夢,如和事實相符,都是巧合… : 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 :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 項)公務員依法令 : 兼任前2 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 : (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4 項)公務員兼任教學 :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圍體職務,應經 : 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 : 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 5 項)公務員有第2 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 : 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 : 查。……(第7 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 : 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 : 不得為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教 : 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 : 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 : (二)本部本年10 月26 日部法一字第1125625598 號電子郵件略 : 以,服務法第15 條規定係為避免公務員兼職而影響公務 : 推動或利益輸送,而予適度限制,尚非全面禁止公務員 : 兼職,又公務員兼職態樣眾多,且各機關(構)業務性質迥 : 異,是其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所從事未影響本職工作之 : 事務,究屬服務法規定何種兼職態樣,而分別應經權責 : 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尚需就各該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丶 : 兼職之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予以認定, : 爰有關服務法第15 條第2項但書所定「非經常性、持續性 : 之工作」,實不宜僅以公務員從事該項事務之次數或天 : 數等要件作齊一之評量標準,仍須分別就個案具體事實 : 認定之。 : 二丶茲以本部為公務員服務法之法制主管機關,歷係闡明服務 : 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補充解釋,作為各機關認事用法之依 : 據,並尊重各機關本於權責所為之事實調查及認定。是據 : 您電子郵件所述,您欲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 : 工作,倘有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例如向被批改者說明 : 文體結構、修辭語法或提供修改文字等,尚合於服務法第 : 15 條第4項所稱教學之範疇;如僅係給予評分或等次,則難 : 謂為該項所定之教學,即可能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同種類 : 行為之業務」。是您擬從事之批改作文工作究屬服務法第 : 15 條第2項規定所稱「反置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同項 : 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之情形或同條 : 第4項所稱「教學」工作,因涉具體事實認定,仍應由您服 : 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瞭解您實際從事情形本於權責依 : 法審認之。 : 以上...... : 所以,改作文且給予評論、修改文字,符合教學,可以兼職。 : 如果是只給分數,則不算教學,不能兼。 : 然而,補習班又不是吃素的,最好是隨便給個分數就能領錢。 : 結論就是.......可以兼職批改作文! : 今天拿這個函釋去人事室, : 課員說:阿你當初又沒講清楚。 : 我說:我已經說我要線上改作文,修改文字,寫評語。 : 人事主任:(低頭做他的事,不願面對!) : ※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 本人是最狹義的公務員, : : 由於本身得過縣市文學獎, : : 最近發現有一些私立的補習班在應徵批改作文的老師, : : 可以在線上批改,不用實際到現場, : : 於是便引起了極大的興趣。 : : 昨日先跟一位中央的人事學姊請教, : : 她說只要報備絕對可以,因為他們內部就有人在補習班當名師, : : 並拿出下列的法規釋例: :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 : :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 。」本部83 年11 月3 日83 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時 : : 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 年10 月 : :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 : : 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 種,短期 : : 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2 類。短期補習教 : : 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14 條之3 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 : : 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 : : 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 有鑑於此,今日去跟服務機關的人事提出申請, : : 不料服務機關的人事卻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予以駁回。 : : 且說要有真實現場授課才可申請,批改作文則是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 : : (公服法15-2 :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 :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我到底能否兼職這類批改私立補習班作文的工作? ----- Sent from JPTT on my Google Pixel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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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icbox810: 這比較像人事主任自己理虧,怕被究責,就夥同主角搓 11/04 08:58

musicbox810: 湯圓,不確定是否能當通案 11/04 08:59

jazonleeb: 所以搓湯圓搓到政風廉政署 都通過了 還不能確定? 11/04 09:06

lwmyueh: 有關係就沒關係,X能你不能,小心 11/04 11:47

Gamblers5566: 為了那2小時幾百元,事後補簽還要跑一堆調查程序? 11/04 12:13

jazonleeb: 就所知 上面沒什麼調查程序吧 11/04 12:22

jazonleeb: 國小裡補簽很難?喬一下都可以的 11/04 12:24

Gamblers5566: 萬一出現機關首長不同意呢? 11/04 14:15

gt3glaylove: 重點 撒嬌?! 11/05 11:12

fatetree: 難怪智財局的顏先生敢那麼囂張還說自己的功力比補習班老 11/05 16:18

fatetree: 師還要好,那你就去教補習班就好了啊幹嘛還是這邊佔缺又 11/05 16:18

fatetree: 用上班時間算統計 11/05 16:18

tktk1212: 課後社團教師通常是外聘勞保的鐘點教師 人事當然不會看 11/08 15:36

tktk1212: 大家也習慣這種鐘點不會去會人事了吧 11/08 15:37

shomin5566: 政風核定??? 算個案吧 11/1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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