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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討論一個學理問題。
1.工程會的投標須知第39點附註: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
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仕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以下恕刪。
2-1查到工程會96年有幾個函釋提到審核這件事,為免訟累機關可以視需要增列該規定,
另外如果要拒絕銀行則包括總行及一切分行。以及洽金管會銀行局查詢。
2-2我查銀行局官網只有重大與非重大違規,似乎沒有此類資訊公告
3-1想請問大家會勾選該規定嗎?考量因素為何?
3-2有勾選該規定的話,各位有做審核嗎?如何分工呢?
3-3有沒有做過審核的大大可以分享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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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iaque: 信用狀沒看過,連保書倒是有 09/22 18:05
→ maniaque: 你應該沒辦到需要擔心銀行債信等級的採購金額吧 09/22 18:06
→ maniaque: 況且,現在的違規都跟債信沒啥關係,真跟債信有關? 09/22 18:33
→ maniaque: 可能早就被接管了 09/22 18:33
→ maniaque: 若你打算用對方不當推銷金融商品當作deny 其連保書效力? 09/22 18:34
→ maniaque: 那......好痔微之 09/22 18:34
推 lena98906: 連保書,有點規模的營造會出,目前都沒什麼問題 09/24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