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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lackCoal: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3個月,偽造文書1年 04/12 16:30
→ eno4022: 35萬,真好賺 04/12 17:01
推 sleepcat612: 不管關多久,有期徒刑以上這警察就完了。 04/12 18:28
推 rilo: 看不懂為什麼副所長要這樣做? 04/12 19:16
→ Sandytw: 新北警,不意外 04/12 19:25
推 piercingX: 警察特考再忽略刑訴啊 04/12 20:43
推 bryant780417: 新北警這幾天又在秀下限了 是羨慕港警嗎 04/12 21:11
推 Vassili242: 至少沒有當初壓制後踹頭啦 04/12 21:38
→ Vassili242: 當場 04/12 21:39
推 zirconium: 教場 04/13 11:06
推 kediflower: 正常 警察有另外一本刑事訴訟法 04/13 11:22
推 rick6304: 踢頭都可以了 警察有啥不敢的 04/13 21:36
→ unplaying: 問一下.為何鄭男持槍恐嚇呂屬於現行犯而呂男阻擋鄭男 04/14 00:32
→ unplaying: 離去就不是妨礙自由的現行犯?這差別在哪?先告先贏? 04/14 00:32
→ unplaying: 懇請解惑? 04/14 00:32
→ unplaying: 查到了.原來新聞是呂男是後來自己開車去派出所做筆錄 04/14 00:42
→ unplaying: 的而不是鄭呂二方都被現場警方逮捕的。謝謝.抱歉佔版 04/14 00:42
→ unplaying: 面請刪我推文:) 04/14 00:42
→ unplaying: 抱歉.請刪我推文 04/14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