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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 修正錄取公務員訓練辦法
2017-04-13 15:32 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考試院院會今上午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高階公
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4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除調整錄取公務員的訓練課程
成績的配分比例,未來若有不可歸責事由請假、導致無法參加測驗者,經保訓會核准後可
調整測驗時間。
「訓練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發展性訓練辦
法第4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則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
為精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措施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考試院表示,訓練辦法草案將調
整基礎訓練關於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之配分比例; 針對因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
加測驗,且未達應予停止訓練規定者,為兼顧其權益、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及基於人道考量
,增訂「得經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的規定。
草案同時規範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或性質特殊訓練成績,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
格時,於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
考試院表示,為使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經懲處後,仍有機會將功抵過,草案也修正訓
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始符合廢止受訓資格要件,以及保訓會作成廢止
受訓資格處分前,均得為必要的查處及進行方式等規定。
此外,為使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的訓期,能配合訓練需求及課程整體規畫,並
減少對公務的影響,「訓發展性訓練辦法」也通過修正,將訓練期間由6個月改為1年。另
為符合實際需要及維持彈性,草案也修正總結評鑑方式,將以受訓人員整體面向進行綜合
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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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ochangli: 考試院還在喔! 04/14 18:02
→ geesegeese: 委員每月191k,19人不用去立法院 04/14 18:17
→ fatty3321: 出來刷一下存在感啊 04/14 19:51
推 china5: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得也太頻繁,已經雜亂無章 04/15 16:31
推 china5: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的身分定位一直都沒能處理,尤其是服務法 04/15 16:34
→ houseguy: 工作認真幹嘛?努力考試比較實在啦~制度根本有問題 04/16 13:20
推 china5: 考試錄取受訓都已不占缺,還要受服務法限制? 04/16 14:28
推 HaroldFinch: 訓練過程很沒保障,受傷或是評分測驗內容都是 04/18 16:38
推 china5: 所以該修的不修,只會動一些有的沒的 04/19 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