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 → awanderer: 在工程會的想法,後擴確實不一定是契約變更,你要定義 03/25 07:10
: → awanderer: 後擴是新約或契變都可以 03/25 07:11
: → AHELF: 台北市府工採字第1023149100號函,有述明北市傳真工程 03/25 09:26
: → AHELF: 會,工程會傳真回覆7款以新約訂定仍屬契約變更 03/25 09:26
: → AHELF: 因為累計金額影響級距認定,工程會不可能開後門 03/25 09:28
: → awanderer: 7款的後續擴充不影響採購金額,應該說原採購金額本來就 03/25 20:39
: → awanderer: 有講後擴計入,因此認定後擴是新約或契變都可行 03/25 20:39
: → AHELF: "累計金額" 會影響(增加)原採購金額... 契變一覽表有講 03/25 22:07
: → AHELF: 所以用7款訂新契約 仍然是契變...北市該函說明的很清楚 03/25 22:09
: → awanderer: 唉,算了.... 03/25 22:30
: → john73: 累計金額在第一次公開開標時就要計入採購金額,直接依該金 03/26 00:36
: → john73: 額認定採購級距,舉例而言,累計之採購金額為200W時, 03/26 00:37
: → john73: 第二年之後續擴充金額即便只有30W,仍須依照公告金額以上 03/26 00:38
: → john73: 的採購程序辦理。當然也有重新訂約的,但不是每件都必須 03/26 00:39
: → john73: 所以awanderer所說較為正確。後續擴充可以因條款的寫法不 03/26 00:41
: → john73: 同,而採取不同的後續措施。工程會事實上不管新約或契變。 03/26 00:42
awanderer john73
兩位大大
您們只有考慮到 契約只變了"1次"
而且契約金額只有"增加" "1次" ->即 只有 後續擴充(7款)這次
首先 契約變更 不能預設只有1次
再來 累計金額 = 增加金額 + 減少金額的絕對值 (採購契約變更一覽表 備註2)
而且第N次變更的累計金額 要計入N-1次前所有的累計金額 (備註1)
北市 府工採字第1023149100號函
內附的 工程會傳真信函
來函所稱依22.1.7採另訂新約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亦屬契約變更....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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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哪沒有明文認定"後續擴充"屬新約還是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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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原工程契約4990萬 在後續擴充前 就有N-1次契約變更 有新增項目 7萬 減少項目 2萬
N-1次契約變更 累計金額=9萬
後續擴充 1萬元 ...您把後續擴充視為新契約
那是不是完美的逃避掉採購契約一覽表項次4 之規定依GPL12條送上級之規定???
反過來說 4990萬的工程契約 先後續擴充9萬元 您把後續擴充視為新契約時
今天本工程有其他情事變更之需要時 要增加1萬元時
之前的後續擴充要不計入 累計金額???
以上假設
只是述明您把後續擴充視為新契約時
那請保證該契約金額只需變這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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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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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uChEnChAnG: 正確 03/2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