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後續擴充?(新契約?原契約變更?XDD)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AHELF (工作 QQ)
時間 2015-03-24 18: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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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1.一般在討論的後續擴充都是依據22條1項7款 : : 2.22條1項7款基本上也是契約變更的一種(契約變更一覽表) : : 要件本身就是 雙方合意 書面為之 : 我找那家廠商來重新議價 您到底有沒有看懂原PO在問什麼??? 後續擴充是法定名詞... 採購法總共114條 就22條1項7款...有"後續擴充"這4個字... : 擴充採購就是另一個獨立的新契約 ^^^^^^^^ 哪跑出來的詞??? 創造一堆新詞在誤導人??? : 又不是原契約變更 哪來書面合意 是~~您可以建議原PO用新採購案辦... "後續擴充"的項目用新採購案辦的確也是解決方式之一... 但您確定可以直接找廠商議價??? 可以不採公告方式?? 您要不要完整敘述一下 依據採購法哪幾條 "你"找那家廠商來重新議價 : 哈 嗯 如果您真的是廉政體系.. 有機會也是在政風室監辦"程序"... 您跳過所有程序(法律依據)直接下結論找那家廠商來重新議價 我想我能理解 為什麼很多機關裡 政風 主(會)計 會得到那麼多"尊重"... : : 3.機關契約對外代表人是機關首長...不是承辦人.. : : 所以不合意的決定當然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 所以寫不後續擴充的理由不是給廠商看的是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看的... : : 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不核准有依據... : : 當然只寫"不爽"首長也願意核准不後續擴充是您的本事... : : 不然就生出其他理由...(理由不限於履約出錯) : : 4.採購契約裡"機關"決定... 這裡的"機關"決定不可能跳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 : 承辦人很少很少會取得機關首長的授權... : : 幾乎事事都要行於簽陳... : : 有興趣的可以再看一次工程契約 "工程司"的定義... : : 就能理解 工程契約 為什麼不是單純只寫(甲方)機關 而要定義很多角色...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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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Coal: 別跟薦八小股長認真… 03/24 19:54

a6837497: 別跟洨巴認真 他專po廢文 03/24 20:06

a6837497: 只是個茶餘飯後的笑話罷了 03/24 20:07

emmaloa: 主計是滿常在狀況外的XD 03/25 00:23

awanderer: 在工程會的想法,後擴確實不一定是契約變更,你要定義 03/25 07:10

awanderer: 後擴是新約或契變都可以 03/25 07:11

AHELF: 台北市府工採字第1023149100號函,有述明北市傳真工程 03/25 09:26

AHELF: 會,工程會傳真回覆7款以新約訂定仍屬契約變更 03/25 09:26

AHELF: 因為累計金額影響級距認定,工程會不可能開後門 03/25 09:28

awanderer: 7款的後續擴充不影響採購金額,應該說原採購金額本來就 03/25 20:39

awanderer: 有講後擴計入,因此認定後擴是新約或契變都可行 03/25 20:39

AHELF: "累計金額" 會影響(增加)原採購金額... 契變一覽表有講 03/25 22:07

AHELF: 所以用7款訂新契約 仍然是契變...北是該函說明的很清楚 03/25 22:09

awanderer: 唉,算了.... 03/25 22:30

john73: 累計金額在第一次公開開標時就要計入採購金額,直接依該金 03/26 00:36

john73: 額認定採購級距,舉例而言,累計之採購金額為200W時, 03/26 00:37

john73: 第二年之後續擴充金額即便只有30W,仍須依照公告金額以上 03/26 00:38

john73: 的採購程序辦理。當然也有重新訂約的,但不是每件都必須 03/26 00:39

john73: 所以awanderer所說較為正確。後續擴充可以因條款的寫法不 03/26 00:41

john73: 同,而採取不同的後續措施。工程會事實上不管新約或契變。 03/26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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