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選舉期間調單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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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refly1984 ()
時間 2014-11-12 16: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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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 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請問11/11已收到派令,預定12/4至新單位報到,中間11/18公佈候選人名單,原單位首長 自11/18至11/29請假競選,若離職單於11/28由其代理人核章,是否有違上述法令,還是 以派令日期為主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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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dwmg: 這一條最主要是規範首長,讓他在選前沒有人事權﹗ 11/14 22:58

nldwmg: 所以在上述時間前的調動,應該都是符合法規的 11/14 22:59

nldwmg: 所以非以報到時間為主 11/14 23:00

firefly1984: 謝謝您的說明 所以應該還是以派令的時間為主 11/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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