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法第15條第1項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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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pector66 (社會主義青年)
時間 2014-05-07 22:26:01
留言 13則留言 (2推 0噓 11→)

最近業務碰到相關的問題,秘書室說應該沒問題,但還是想請教一下板上先進~~ 某甲原為某機關業務單位依勞基法僱用之暫僱人員, 其於101年12月離職前協助正式人員某乙規劃第1屆OO節委外邀標內容, 但在決標執行前即離職 後該業務單位於102年12月擬辦理第2屆OO節,某甲代表A廠商接洽投標事宜 請問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 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呢? 我的想法是雖然某甲適用「前五後三」的期間限制,且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廣義 解釋包含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 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但某甲既非承辦訂定招標文件,更未涉後續各採購階段,應不屬於條文所謂承辦採購人員 且甲離職前五年內的業務亦非承辦OO節,僅協助乙規劃第1屆OO節內容, 故並未滿足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構成要件,其投標行為仍屬適法 是否是這樣呢?先謝謝板上先進的解答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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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ds:很遺憾 的確有違反第15條的疑慮 05/07 23:10

foone:適法 05/07 23:29

Kuchew:某甲倘有參與規劃、訂定招標文件,實質上就是承辦採購人員 05/08 13:06

Kuchew:和是否為該業務主要承辦人無關。 05/08 13:07

spector66:謝謝解答~~~ 05/08 19:17

maniaque:樓樓上這樣說法太廣了,今天協助的定義很廣的.... 05/08 20:59

maniaque:檢察官也是會看檔案看是不是蓋章的那個人(承辦人) 05/08 21:00

maniaque:不然這樣子的話,影印算不算協辦?打字算不算協辦? 05/08 21:00

maniaque:上網 google 蒐集資料算不算協辦???? 05/08 21:01

maniaque:若紙頭無名紙尾無名,要怎樣主張他有實際參與"承辦"??? 05/08 21:01

AHELF:實務上碰過檢調辦類似案件 是同辦公室同事+主管 都約談 05/11 01:32

AHELF:證人 也算是證據...何況 採購公文沒有 也難保MAIL.會議計錄 05/11 01:34

AHELF:或是莫名其妙電話錄音沒有提到... 05/11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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