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旋轉門條款與創業

看板 PublicServan
作者 Michufu (michufu)
時間 2013-10-16 19:23:38
留言 1則留言 (0推 0噓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 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請問大家,我若從原本的文化局離開 是職務代理的約僱人員 然後跟自己朋友創業,但只是合夥人 非負責人 這樣可以回過投標文化局的案子嗎? 因為我人事主任是說約僱人員也是公務員的範疇 但我的工作室主管機關不會是文化局,且立案會是不同縣市 請問這樣條文到底要如何解讀? -- ◆ From: 106.107.37.14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381922620.A.6D6.html

otis000:你可能不知道 採購法裡面也有類似旋轉門的規定 10/16 21:05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