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農委會依法函釋 公務員不得參選漁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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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aplex (Murphy)
時間 2013-02-27 21: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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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依法函釋 公務員不得參選漁會代表 張貼時間:2013/2/22 下午 03:02:10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bb3c91a9-27d0-459a-b84d-5bc1abcd24ca.aspx 縮:http://bit.ly/YXubnZ 農委會說明,早期農漁會業務在內政部主管期間,內政部於78年曾解釋依據公務員服務法 相關規定,公務員及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事業及兼職,又漁會法第15 條規定,實際從事漁業,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會員,因此公務員如欲加入漁會成 為會員,須就兩種職業作選擇。農委會自89年接續內政部成為農漁會業務之主管機關以來 ,延續該等原則,對於擔任政府機關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均認定需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不得經營農漁業,自不得具農漁會會員資格,因而不能以農漁會會員身分出任農漁會選 任人員。 漁會為重要的漁民團體,會員資格及選舉受嚴格限制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漁會負有協助政府照顧漁民政策,改善漁民生活,落實漁村基礎建設 ,並得辦理信用部等金融事業等重要任務,為我國重要的基層漁民團體組織。另政府為照 顧漁民,對於漁會會員在勞健保補助給予特別優惠,因此對於漁會會員、選任人員資格及 選舉等均有嚴格限制。漁會選任人員每四年進行改選,本年3月16日為各區漁會進行漁民 小組長及會員代表選舉,司法檢調警察機關已組成專案小組,查緝不法及反賄選,俾使漁 會屆次選舉順利完成。農委會將持續保持行政中立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輔導各區 漁會辦理選舉相關事務。 -- ◆ From: 114.25.19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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