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執行書記官的作法都是外加
當執行處直接收取扣押戶存款時,債權人應受償債權額是多少就應該足額受償
甚至還有附加利息清償的問題
因為債權人主張的執行金額就是這麼多
債務人不還錢,已經讓債權人長期損失本金附加利息的利益
沒道理寬容債務人分期付款,還要債權人去幫債務人擦屁股繳代執行費用
就技術上來說,執行處的電腦系統內應執行金額
也只認入帳實際金額1570扣除之,並不會自動加計匯款費用
畢竟費用是由其他第三人收走了,並未清償債務
應該以實入債權人戶頭金額為準,費用應該由債務人負擔
第三人處執行1570交付債權人,實際上就是交付債權人1570
如果一直這樣打折1570卻以1600計算,期數拉長債權人就虧大了
利息沒拿到本金還打折,越收錢越少
而且期數拉長跟執行處,債權人處的已執行金額會兜不攏
: 請問一下各位先進
: 若債權人甲分配到的支票金額是1600元,但扣掉匯款的手續費30元,實際只拿到1570元
: 在計算債權人甲剩餘債權時,應扣除1570元而非1600元對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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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相無人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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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4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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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am20100214:恩恩,我也覺得應由債務人負擔才合理,唉唉 08/26 00:17
→ pam20100214:我要回去把分配表重算囉,機關內有欠錢的員工真是ooxx 08/26 00:19
→ ntitgavin:建議還是問一下該員案件承辦之書記官,會節省時間 08/26 00:20
→ ntitgavin:有的時候...書記官說的蒜... 08/26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