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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letariat:依照該辦法第4條貴機關應該是管理機關吧?那誰是有權解 05/15 15:05
→ proletariat:釋的主管機關呢?條文解釋是有權解釋的機關說的才算數. 05/15 15:07
→ proletariat:再看看該辦法第31條"政府機關"及其他"公法人"使用, 05/15 15:10
→ proletariat:再加上第37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通知限期改善不然就處罰 05/15 15:11
→ proletariat:好好運用一下吧. 05/15 15:11
→ kokiku:感謝感謝 05/15 15:48
推 maniaque:先行文確認是不是B局(或B局前身)所建,以及是否取得許可 05/15 16:21
→ maniaque:若無許可,請該機關補申請許可 05/15 16:22
→ maniaque:法源:水利法第63-5第二項 05/15 16:22
→ maniaque:這份文若對方承認所建,在未辦理管理權移轉前自然就要維護 05/15 16:23
→ maniaque:若不願意維護,就請該局限期拆除,以免造成水利問題 05/15 16:23
→ maniaque:或因公共設施造成人民身體或財產危害 05/15 16:24
→ maniaque:阿要是這些文都沒下文,若日後出事你們就有護身符了 05/15 16:24
→ maniaque:屆時出示公文,要國賠也是他們要一肩扛起 05/15 16:25
→ proletariat:推樓上說的,先調查是不是該單位建造的,再查有沒有許可 05/15 17:44
→ proletariat:如果沒有許可就命令他們拆除,若不拆除就開罰. 05/15 17:45
→ proletariat:政府機關罰政府機關,即便是同一法人就我國法來說並沒 05/15 17:46
→ proletariat:禁止,所以態度可以堅定一點.實在看不慣有些機關愛推卸 05/15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