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PublicServan
: : 不是寫廠商提送的東西符合契約。只有說提送的"時間"符合契約。
: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機關
: 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
: 否竣工。
: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
: 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
: 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 -------------分隔線------------
: 就該條文看來,承辦人應確認是否竣工後,再簽請驗收動作。
: 所以我猜這位科長才會講說是承辦簽說廠商符合契約。
: 但事實上很多長官只會嘴砲,遇到不合己意的公文,
: 只會叫承辦來洽,然後叫承辦重擬公文,
: 最後變成都賴說是承辦自己的意思,
: 這是目前公務員面臨最大的問題,
: 不知板上各位有何解套方式?
1.錄音
2.推說不會寫,請長官改
然後把它寫的字影印 照相
如果遇到貼便條貼,而且用鉛筆寫的長官
(每次改完呈上去簽的時候還會把便條貼毀屍滅跡)
我聽說過有人用粗透明膠帶,把公文跟便條貼正反面都貼起來
不讓長官撕掉便條貼
: : 結果,黃如妙拿這份公文,去混淆視聽。
: : 說:是林千文在公文上簽說「廠商符合契約」...我才驗收....
: : 然後,整個北市府還陪他一起演戲,真是悲哀。
: : 大家身為基層公務員,一定要記取教訓。
: : 林千文
還有發公文出去或簽存查的時候,如果是代人發、簽
請一定要另外發一份給你代理的人,給他陳核、確認
這個發文動作有個專有名詞,那個詞我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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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7.193.122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289665137.A.40E.html
推 jcll:用便利貼比較好吧 批死了就得全部重簽.... 11/14 00:24
→ cancer0609:我之前聽說秘密錄音(對方不知)好像不能當證據耶?! @@a 11/14 00:53
→ cancer0609:可以拿來當證據嗎? 11/14 00:54
→ idleidle:能不能當證據是另一回事.. 11/14 01:07
推 kilva:雙方對話時,一方可在對方不知時錄音,不行的是第三方。 11/14 08:47
推 rhcg:我同事就是將長官手改文影印照相 結果現在長官都寫"重擬" 11/17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