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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業務的關係
: 之前有被人檢舉 罪名是 貪汙 圖利
: 經調查結果 無罪 不起訴
: 我 要告那個檢舉人 誣告
: 這樣公家機關會補助我的訴訟費用嗎?
誣告罪成立要件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
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
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
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
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
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
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
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
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
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你要證明 他並非相信你真的有貪污圖利一事 而是故意害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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