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MobilePay
: 店家有權做出他的定義,
: 我也有權拿回我的個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237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2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
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
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
係結束後至少
五年。
第一項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管理及前
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不過你還是可以去註銷啦。
已銷戶的個資他們應該也懶得拿去跑銷售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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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26.175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Pay/M.1665916489.A.AFB.html
推 mdbaco: 所以這和個資法第三條那一個在申訴時可以用? 10/16 19:54
→ kkkk1234: 依個資法第11條 這算執行業務所需吧 10/16 20:27
→ kkkk1234: https://i.imgur.com/TevfpzV.png 10/16 20:27
→ gottsuan: 因為交易紀錄需留存一段時間 以作為日後爭議時的佐證 10/20 10:28
→ gottsuan: 不可能一銷戶就清除掉 10/20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