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電器與3C商品標示不再分家 手機可改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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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lmtw (支持htc,支持台灣貨)
時間 2018-03-06 22: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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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與3C商品標示不再分家 手機可改銀幕查詢 2018年03月06日 18:42 中時 王玉樹 電子商品標示簡化!因應技術提升與網路資訊多元,經濟部將過去電 器與3C電子產品標示基準整併為一種,原本基準下衍生的5類標示方 式跟著簡化為「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3類。最大改 變是如手機、筆電等有螢幕商品,以後可在螢幕上顯示原產地、型號 、頻率與電壓等,不必再標示於本體。另外體積過小的電子或電器商 品,如電池等也不必硬標在本體,可以內外包裝或說明書取代。 經濟部現有「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 標示基準」2種,前者下分「電器製品類」及「零組件類」,後者再 分為「硬體商品類」、「軟體商品類」及「零組件及耗材類」,整個 標示分類多達5種。 但經濟部商業司表示,因為電子資訊產品越來越難以區分,加以現在 網路很發達,消費者資訊來源多元化,乃著手修改標準方式。首先將 電器與3C資通訊這2種基準整併為「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1種, 下再分「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3大類,不再像過去2 種基準各自分類。 商業司官員指出,未來硬體商品如內建有顯示器,原本應該在商品本 體上標示的事項得以螢幕顯示方式呈現。例如手機,以後只要在說明 書或外包裝告訴消費者操作方法,自行在銀幕上檢視即可,不必再標 示到手機上。 另外,有些商品體積過小,例如電池,在本體上標示不容易顯示,新 基準也放寬可以標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整體而言,新基準放寬3 C商品標示方式,現行需要同時標示在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 以後不用再重複標示。 至於電子商品標示事項,如種類、型號、產地、額定電、頻率、總消 耗功率等並無改變,商業司說,消費者權益仍有保障。 新基準 3月8日上路,當日後陳列販售商品都以新基準查核,如違反 者業者須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中時)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306003800-260405 說來也有趣,這個標題用「銀幕」,好像應該用「螢幕」比較洽當 丟兩個詞下去餵狗第一筆居然就是中國時報在澄清兩個詞的差別,不過是專家投稿啦 http://campus.chinatimes.com/20160830004015-262307 這位專家可能也要跟記者說一下差別? 總之就是放寬標示啦,應該也不是件壞事才對 -- ◆投票名稱: 八卦板板主選舉 - 2017/7/1~2018/2/28 ◆投票結果:(共有 1246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2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olmtw 19 票 1.52% 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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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C : 以後沒得亮MIT黨證了QQ 03/06 23:57

Paravion : 樓上 請問現在有什麼MIT的可以亮 學生證嗎? 03/07 01:50

oxyo : 屏幕講多了,連螢幕的螢是哪個螢都搞不清了 03/07 06:22

RONC : u11就MIT啊,傻了? 03/0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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