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Lawyer
作者: humbler (獸人H)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律師洩密頻傳!成詐團、販毒幫兇 檢察官
時間: Sun May 4 11:41:36 2025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翁至成
3.完整新聞標題:
律師洩密頻傳!成詐團、販毒幫兇 檢察官:羈押閱卷重製權應刪除
4.完整新聞內文:
近年多位律師不堪金錢誘惑,淪為詐騙集團、販毒集團共犯,引發社會熱議,包括律師張
秉鈞、閻道至、陳克譽等人都被指控洩密罪。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日前在研討會直指
,201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被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閱卷權,成為洩密關鍵,除
了建議在重製卷宗增加浮水印,也質疑刑事訴訟閱卷規則有刑事訴訟法沒有的「重製」,
未來應修法刪除。
最高檢察署和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4月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
圍」台中場研討會,包括檢、辯、學超過120人參與,提出具體策進建言,今天發表4月份
月刊,釐清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正當範圍與內涵,希望逐漸形成共識,作為日後共同遵循
依據。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表示,因為偵查不公開,被告不知偵查機關掌握事證,也不知下
一步偵查行動,執法機關因此有優勢,避免勾串、湮滅事證;不過,刑事訴訟法卻規定,
辯護人可以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行使閱卷權,成為偵查不公開的例外,此狀況應優先檢
討。
戴旻諺說,2017年4月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賦予辯護人羈押閱卷權,但修法後8年來,律
師因涉犯洩密罪遭起訴大幅增加;根據數據,2006年至2017年4月,10年期間起訴6件、緩
起訴1件,合計7件,修法後,2017年4月至今年3月,約8年期間,起訴27件、緩起訴11件
,合計38件,「修法後問題相當嚴峻」。
戴旻諺進一步說,38件中,案由為毒品、貪瀆等都在5件以下,但詐欺、組織、洗錢等卻
共有20件,佔比達52%;又起訴的27件,以程序區分,聲押閱卷後洩漏資訊者占55%最高
,陪同偵訊後洩密者占24%次之;以行為態樣區分,影印或拍攝卷證將資訊外洩者占72%
最高,其次則為口頭或抄寫等方式洩漏占29%。
戴旻諺認為,明明刑事訴訟法只規定辯護人可以「檢閱、抄錄、攝影」,但刑事訴訟閱卷
規則卻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多出了一個「重製權」反而成
為洩密行為最大宗態樣。
戴旻諺說,「重製」二字僅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中案件,是不影響後續偵查,但刑事
訴訟閱卷規則能讓辯護人在偵查尚未偵結時,就能重製卷證,直指「將重製權擴張到偵查
中羈押閱卷程序,是很大的問題」。
戴旻諺續指,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母法是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閱卷規則的範圍應只是
「審判中」的閱卷,並沒有「偵查中」的羈押閱卷,「刑事訴訟閱卷規則額外賦予刑事訴
訟法沒有的重製權,已逾越母法」,且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的立法理由,完全沒有說明為何
要賦予重製權。
戴旻諺建議,目前多數事務機都可以設置「內部使用」、「請勿外流」等浮水印,可考慮
透過浮水印機制減少外流;另外,可在法院閱卷室設置羈押閱卷專用手機等設備,設計拍
照後自動產生浮水印,拍照完畢透過傳輸線傳到法院提供的電腦,再讓辯護人取得這些卷
證照片,可增加洩露偵查卷證的阻力。
戴旻諺希望,未來能刪除辯護人在羈押閱卷時「重製」與「攝影」卷證的權利,只允許檢
閱、抄錄卷證,且要把資料抄錄在法院提供的抄寫紙上,一旦開完羈押庭後統一銷毀,並
搭配抗告、再次閱卷的制度補充。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8715586
6.備註:
無。
--
如果還有來世,我想當一個獸人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746533269.A.12E.html
→ flavorBZ: 鏡檢系統? 39.12.56.74 05/04 11:41
推 zukidelko: 鏡檢:看我幹嘛 114.137.237.93 05/04 11:42
→ binshin: 我像鏡檢嗎?哈 223.141.241.71 05/04 11:44
噓 seabox: 直接終身監禁不就好了?? 111.71.114.33 05/04 11:47
噓 Wolverin5566: 檢察官當庭逮捕辯護人 223.138.53.57 05/04 11:49
噓 goodyW: 法院關門好了,直接都給檢察官決定關多久 220.132.29.135 05/04 11:53
噓 asdwezx25: 去找鏡檢說拉~111.251.145.151 05/04 11:55
→ T8: <檢察官當庭命法警逮捕辯護人> 101.10.222.70 05/04 11:57
→ T8: 本橋段可能有那些法律問題?試評議之。 101.10.222.70 05/04 11:57
推 zakijudelo: 還有詐騙集團專門在請的律師,應該查 101.10.123.216 05/04 12:09
→ zakijudelo: 查他們有沒有分到詐款啊 101.10.123.216 05/04 12:09
→ chunfo: 真正的詐團連法官都有請吧 1.171.103.137 05/04 12:14
噓 xxxg00w0: 這樣才好當党的鷹犬羈押政敵到死是吧 111.83.50.1 05/04 12:39
噓 capitalofz: 法條都可以攝影不能重製? 邏輯? 106.64.96.13 05/04 13:40
噓 hoyayato: 修法改不能閱卷223.140.213.184 05/04 13:52
→ hoyayato: 才是正解223.140.213.184 05/04 13:52
推 volkov: 錄取人數多這麼多,問題只會更嚴重 05/07 09:59
推 PanaS0Nic: 眾多先賢爭取到的又要開倒車廢掉?這不是因噎廢食嗎... 05/07 10:15
→ PanaS0Nic: 外洩又不是沒有刑責 05/07 10:16
→ muggyman: 就是要大家乖乖罰抄作業嘍 05/07 14:03
噓 capitalofz: 講的好像以前錄取率低就沒有洩密 05/07 15:22
噓 capitalofz: 現在是因為閱卷權、詐團及通訊軟體發展 05/07 15:24
→ capitalofz: 造成律師偵查中洩密容易被查獲 05/07 15:25
→ capitalofz: 除非大法官否定閱卷權 詐團通訊軟體消失 05/07 15:26
→ capitalofz: 不然這種案件扯錄取率很沒有營養 05/07 15:26
推 volkov: 市場法則,不是有沒有營養的問題 05/08 04:43
→ volkov: 詐團永遠找得到便宜的免洗律師來用啦 05/08 04:45
→ volkov: 為了錄取人數,惡化就業環境,導致律師 05/08 04:45
→ volkov: 鋌而走險?被逼跟業務合作? 05/08 04:46
噓 biochemistry: 想改回檢察官自己決定羈押就講 05/08 21:04
噓 capitalofz: 我就問收入高就不會洩密 05/15 00:31
→ capitalofz: 這個命題是否正確 05/15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