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支付命令可否取代存證信函?

看板 LAW
作者 jyokairin (江城子)
時間 2025-02-06 15: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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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次的進度: https://www.ptt.cc/bbs/LAW/M.1736615238.A.C69.html #1dWgL6nf (LAW) 日前已收到執行法院核發的移轉命令, 本來打算要開始撰寫存證信函主動聯繫第三人, 但瀏覽了幾個法律教學的相關網站, 說明存證信函並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強制力, 收到存證信函不做回覆也不會怎樣。 由第三人完全不回覆法院的執行命令來推斷, 我方寄存證信函高機率也是會被置之不理,(等於浪費時間和書信費= =”) 所以想請教我方是否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還是一定要記過存證信函才能聲請支付命令呢? 而支付命令內是否可以附上債權人銀行帳戶等資料對第三人進行催告? 另外先前向承辦股遞狀請求將預繳之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的規費轉由債務人負擔, 今日致電書記官卻說事務官沒有核准, 而且沒有解釋太多原因(可能書記官也不太確定)。 不曉得是否是沒有在一開始的時候提及,等到快要發移轉命令結案時才遞狀聲請所以未核 准?(檢附的正本收據還要遞狀才能拿回來-_-) 總之這筆調查規費是否可以在聲請支付命令時再次請求計入欠債內一併索討呢? 還有教學網站內尚有提到民法第233條、第203條的「遲延利息」一事, 因原本的和解筆錄及聲請強制執行時都沒有提到利息的事, 而從和解筆錄的履約期限(去年8月中)迄今已過了半年多, 在聲請支付命令時是否也可請求追加這半年多的「遲延利息」呢? 還是「遲延利息」並不是這樣計算的? 以上有請各位前輩指點實務上的做法,萬分感謝。m(_ _)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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