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店鋪不滿需多繳管理費提告 法官認定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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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9202507 (先認真的就輸了。)
時間 2024-07-02 08: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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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kann ( ) 看板: home-sale 標題: [新聞] 店鋪不滿需多繳管理費提告 法官認定商業 時間: Tue Jul 2 07:18:39 2024 店鋪不滿需多繳管理費提告 法官認定商業行影響住戶品質駁回 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722727 內文: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櫻花社區去年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要提高管理費 ,且依規約規定須多繳50%的店鋪住戶也依比例調整。有店鋪住戶認為,未享受相應服務 ,且未收到開會通知,要求法官裁定撤回決議。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規約內早已約定繳 費比例,且商業行為會影響住戶品質,予以駁回;但社區開會通知程序確有瑕疵,決議須 撤銷。 店鋪住戶主張,並未使用電梯,也無門禁管制服務,卻得多支付50%管理費,非常不公平 ;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是以多數決方式,造成少數人長期不合理及不公平的負擔,已悖離 「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原則。 此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未於10日前接獲書面通知,管委會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規定,故主張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應予撤銷;因管委會未依規定通知,備位聲明 該決議應予撤銷。 管委會委任律師林富貴則指出,社區於25年前的修訂的規約中就已明訂,營業戶及一樓店 家按住家收費標準加收50%,長期約定差別化收費標準,施行下來符合區分所有權人的預 期及信賴保護;店鋪所有權人取得店鋪時,已知規約內已明訂差異,未違反公共秩序及善 良風俗。而會議召開前,均有依規定通知住戶,且公告於社區的布告欄上,應無程序瑕疵 問題。 法官認為,管理費的高低因所有權人的樓層、位置及考量有所不同,若逐一區別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對於公共設施使用程度頻率而訂定管理費,耗時費事,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採 多數決決定,侵害平等權的危險範圍較小。 而該社區規約明定店鋪住戶須多繳納50%管理費,施行至今符合社區所有權人長期以來的 預期及信賴保護,該決議有所本。加上一樓店鋪進行商業行為,造成社區吵雜、清潔等問 題,對於2樓以上住戶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收取較高管理費,並無違反平等原 則,故駁回原告之訴。 但管委會無法證明有將通知書給予店鋪住戶,導致店鋪住戶無法知悉開會時間,故認定管 委會有瑕疵,原告備位請求撤銷決議,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心得:感覺就是用多數決去吃店家豆腐,看準你是少數,租也租了,沒什麼反抗空間 XD -- 心得: 櫻花社區的店家 只有全家跟安親班,不知道提告的是那一個店家。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eelung/M.1719881989.A.8EA.html

YIHE: 一樓營業用,公電水電管材耗損,像變壓器,加壓抽水馬達損07/02 07:53

YIHE: 耗,都遠高於住宅使用,應該加收管理費才對。07/02 07:53

una283: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這個比例是早早寫在管委會的07/02 08:12

una283: 法院不會去改管委會早早就寫好的協議內容的07/02 08:13

buike: 社區仇視餐飲零售服務八大,店租又貴,悲哀07/02 08:42

buike: 這個社區願意讓你開店要偷笑了07/02 08:42

Anyotw: 25年前就約定好了,商用本來就比較容易壞07/02 08:49

kutkin: 錢能解決都好說07/02 08:53

linbaba0943: 只剩全家和補習班而已 07/02 12:53

ryan0714123: 補習班的可能性大 07/02 14:16

daniel2806: 其實說所有的一樓戶和店鋪戶都有被要求漲價哦,內文 07/02 22:28

CHOUHSIWEI: 內文寫的不是「營業戶及一樓店家」嗎? 07/03 16:07

ryan0714123: https://i.imgur.com/aiji5u5.jpeg 07/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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