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eelung/M.1709879911.A.5EF.html
→ sheepinair: 笑死,不等法院自己登記 03/08 14:58
推 k232: 自己登記給自己 03/08 14:58
→ banmi: 房屋之建造係以真正出資者為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 03/08 16:06
→ lonysancho: 有爭議都不用等法院判決的,真的是很鴨霸… 03/08 16:06
→ banmi: 行政名義上起造之人無關。 如果當事人就大樓之興建,如未 03/08 16:06
→ banmi: 依約出資,是無法取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的。 03/08 16:06
→ CHOUHSIWEI: 如果法院判不是基隆市府的..那謝跟林是不是都有問題 03/08 16:07
→ banmi: 現在知道的是在所有權還沒登記時,謝市府就給微風了。 03/08 16:10
推 CrossroadMEI: 法院判給NET的話 不只林右昌 全台灣搞促參的地方政 03/08 16:55
→ CrossroadMEI: 府頭都大了 只要隨便廠商推給而房客蓋房子就能合法 03/08 16:55
→ CrossroadMEI: 霸佔國有地了 哪有可能這樣 03/08 16:55
推 boy330077: 沒看過在租屋處亂蓋東西還請律師告屋主的 03/08 16:56
推 k232: 樓上,既然是「亂蓋」,現在net可以主張全部打掉「恢復原樣 03/08 17:07
→ k232: 」還給微風啊,我看微風會第一個跳出來說「不准你打」吧? 03/08 17:08
→ v3015: 這種做法就是讓事件繼續燒燒不完,而且法院裁決更延後 03/08 17:10
→ v3015: 我覺得現在市府只要主張NET需繼續付租金5050萬(這點NET也沒 03/08 17:11
→ v3015: 問題),其他靜候司法判決即可,真的不用那麼急躁 03/08 17:12
→ v3015: 民事爭議就是走法院解決就對了 03/08 17:25
推 james7823: 產權本來就事市府的啊,當初合約簽假的? 03/08 17:41
推 smena: 當初的合約長怎樣都沒人知道,我什麼OT要蓋大房子,好好的 03/08 18:17
→ smena: 競技場文化園區不香嗎幹嘛改建 03/08 18:17
→ smena: *為什麼 03/08 18:17
推 annielaurie: 本來就該是市府的 你一個三房東自己蓋東西就要主張 03/08 18:23
→ annielaurie: 有產權最好合理啦 那以後租客都自己加蓋說有產權就好 03/08 18:23
→ mizuhara: 那租客也有權把加蓋物拆掉啊,你市政府在人家東西還沒拆 03/08 18:26
→ mizuhara: 完之前就把加蓋物打包租給下一個房客??這不叫侵佔什麼叫 03/08 18:27
→ mizuhara: 侵佔?再者,加蓋物拆掉之後我看你微風怎麼刷出年12億的營 03/08 18:27
→ mizuhara: 業額?更遑論微風本來在評估書裡就寫從第1年~第20年頂多 03/08 18:28
→ mizuhara: 就只能衝到年6.4億的營業額,啊剩下的5.6億是市府要提撥 03/08 18:29
→ mizuhara: 年度預算補足以換取傳說中的變動權利金2200WNTD是不是?w 03/08 18:29
推 annielaurie: 樓上不用扯那麼多 我們就看法院怎麼判 再說我看NET的 03/08 18:32
→ annielaurie: 的主張從來也都是主張擁有產權 可沒說要拆喔 03/08 18:32
推 mizuhara: 笑話,上個月老謝沒有搞那齣出來,你以為全台灣會有人想跟 03/08 18:33
→ mizuhara: 你扯那麼多是不是?wwwwwwww 03/08 18:33
→ lota: 本來登記就很簡單,只是基隆市府做不做而已 03/08 18:35
推 annielaurie: 啊你後面講那麼多就跟商產權沒關係啊 我在商場產權 03/08 18:37
→ annielaurie: 這件事上就是支持市府 至於半夜闖進去開鎖有問題就 03/08 18:38
→ annielaurie: 去法院告 反正出來的損害賠償大概也就幾個鎖的錢 03/08 18:39
→ annielaurie: 然後市府本來就主張商場是他的 那怎麼會叫侵佔 先去 03/08 18:40
→ annielaurie: 搞懂法律裡侵佔的定義好嗎 03/08 18:41
推 linbaba0943: 認證2/1一堆強盜,然後這群強盜和幫兇等著被告 03/08 18:47
推 annielaurie: 然後這新聞的關鍵是地政所駁回NET的異議 地政所內可 03/08 18:48
→ annielaurie: 都是一般公務人員 沒有足夠證據他們敢扛著幫登記嗎? 03/08 18:49
推 CrossroadMEI: 破門的對象是大日 大日沒意見是干NET屁事 03/08 18:56
→ banmi: 以下是從板上得到的資訊,有錯誤請指正小弟。 03/08 19:06
→ banmi: 一、104年是用OT公告招標的,所以只含一樓跟地下場。 03/08 19:07
→ banmi: 二、基隆市政府簽約的對像是大日。 03/08 19:08
→ banmi: 三、2-4樓的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出資人是NET?<---這不確定 03/08 19:09
→ banmi: 四、有板友說建照的核發是合法的。 03/08 19:09
→ banmi: 所以,基隆市政府跟NET有合約關係嗎? 目前看不到合約.... 03/08 19:10
→ banmi: google"起造人出資人不同 所有權",可以得到所有權應該是出 03/08 19:11
→ banmi: 資人的,而且板友也說104年不是ROT,而是OT。 03/08 19:11
→ banmi: 重點是簽約人是大日,不是NET,當然大日跟NET的合約怎麼簽,我 03/08 19:12
→ banmi: 並沒有看到。 不過這個目前還在打官司,如果不要看合約,只看 03/08 19:13
→ banmi: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那NET是有贏面的。 03/08 19:14
推 v3015: 但是現在講這些都沒什麼用了,你法院沒判決出來前,市府能 03/08 19:14
推 CrossroadMEI: 有贏面個頭 根據促參就是全部要還給市府 03/08 19:15
→ v3015: 怎樣,2/1再來一次嗎 03/08 19:15
→ banmi: 然後,葉慶元說這幾年,市政府就短收了二十幾億的營運權利金, 03/08 19:15
→ CrossroadMEI: 當初蓋房子也是只能由大日出面 不然政府怎麼能同意 03/08 19:16
→ CrossroadMEI: 根本沒合約關係的net在公有地蓋東西? 03/08 19:16
→ banmi: 我不是基隆人,我不知道2-4樓蓋好幾年了,如果以5+3=8年來算 03/08 19:16
→ banmi: 20億(二十幾億的最小值)除以8,一年至少也2.5億,現在微風一 03/08 19:17
→ CrossroadMEI: 所以才會被地政所認定是大日與net的債務問題 因為 03/08 19:17
→ CrossroadMEI: 蓋房子的人只能是大日 03/08 19:17
→ banmi: 年不知道給多少? 這是根據葉慶元說的去算的,不知有無算錯? 03/08 19:17
→ banmi: 林市府為什麼同意? 可以去問林市府,那跟NET無關啊! 03/08 19:18
→ banmi: 地政所可以對在打官司中的案件,去認定是債務問題? 03/08 19:18
→ banmi: 對了,2.5億是2-4樓,葉慶元用的字眼是"短收",如果再加大日給 03/08 19:21
→ banmi: 市政府的錢... 加上2-4樓蓋好營運根本沒有8年.... 03/08 19:21
推 ghghfftjack: Net 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啊 你有理的話法院也會 03/08 19:37
→ ghghfftjack: 給你時間 反之你跟本站不住腳 法院也不會給你時間 03/08 19:37
→ banmi: 這個不是這樣說的,地政府有什麼證據可以認定NET跟大日是債 03/08 19:39
→ banmi: 務關係? 如果有,當然NET有異議就要申請假處分,但有嗎? 03/08 19:40
推 CrossroadMEI: 如果不是大日出資會很詭異啊 市府根本沒跟net簽約 03/08 19:40
→ CrossroadMEI: 為什麼net要出資蓋房子?只能想像是net借錢給大日 03/08 19:41
→ CrossroadMEI: 由大日來改建 03/08 19:41
→ banmi: 你所提的,有哪一項是有證據力的東西? 03/08 19:42
→ banmi: NET一定拿的出出資的證明,這是有證據力的東西,而不是什麼詭 03/08 19:42
→ banmi: 異、想像之類的。 03/08 19:42
→ banmi: 如果小弟引用的東西有錯,都可以指正,反正我只是吃瓜看戲的. 03/08 19:53
推 smena: 一個只擅長管停車場的公司跟基隆市府報備說為了讓大家停車 03/08 20:45
→ smena: 起來更舒適於是借了三億蓋一座商場出來,然後市府還給過, 03/08 20:46
→ smena: 那絕對是市府的問題了 03/08 20:46
→ smena: 如法炮製,現在把隨便一個停車場OT出去然後蓋一座摩天輪然 03/08 20:48
→ smena: 後說這是親子設施議會難道就可以繞過議會? 03/08 20:48
→ purin3333: 真相是越辯越明 但大日扯不出來 就離真相越來越遠 03/08 20:57
→ banmi: 真相不是靠越辯越明的,是要看證據的。 03/08 21:00
→ purin3333: 證據就少了大日跟NET之間簽的合約阿 03/08 21:01
→ banmi: 所以,憑什麼地政所可以主張是債務關係? 03/08 21:02
→ banmi: 地政所有拿到大日跟NET的合約? 03/08 21:03
噓 Erechtheus: 假房東和路人訂約把房子私自賣了,你是正房東會認帳 03/08 21:55
→ Erechtheus: 嗎? 03/08 21:56
推 Allen320: 大日開發問題真的最大,結果和基隆市府點交完就躲起來了 03/08 22:17
推 smena: 說什麼呢,房子租出去前屋主就和那位路人簽密約了,現在不 03/09 00:48
→ smena: 認帳也只是騙小孩,看是騙一陣子還是騙一輩子 03/09 00:49
推 KJoshT: 沒有甚麼前後屋主,就只有 03/09 02:00
→ KJoshT: 一個基隆市政府,基隆市政 03/09 02:00
→ KJoshT: 府從頭到尾就沒跟NET 簽 03/09 02:00
→ KJoshT: 約。 03/09 02:00
推 smena: 奉公守法的小民是這樣想的沒錯,但位高權重的財團和高官是 03/09 02:36
推 luciferii: banmi 你漏掉109年續約(還是OT合約)已經莫名其妙包 03/09 02:36
→ luciferii: 含了2-4樓,而且NET自己也都畫押認可。被國民黨質疑時 03/09 02:37
→ smena: 怎麼想的?小民看競技場只怕踩到針頭,高官可是點石成金 03/09 02:37
→ luciferii: 才會有民進黨的名言"ROT精神的OT"。 03/09 02:37
→ smena: 不要再說大日怎樣了,他本來就不是重點,停車場也經營8年 03/09 02:38
→ luciferii: 這個時間點產權就確定是基市府(林)的了,只差在登記 03/09 02:38
→ smena: 說真的你也拿他沒皮條了,這件事從頭到尾都有net高層和 03/09 02:38
→ smena: 林右昌到底談了什麼,為什麼談這些可以繞過議會繞過市民 03/09 02:39
→ smena: *只有 03/09 02:39
→ smena: 一般人用常識想佐以合理的檯面資料只會導出net耍白癡,但是 03/09 02:40
→ smena: 這件事真的是狠狠的教會了韭菜小民,你不配知道的整個黨都 03/09 02:41
→ smena: 幫你cover,上至總統下至市議員,你拿什麼跟他鬥 03/09 02:41
→ smena: 所以不用再討論產權不產權了,那都只是黨的幻術 03/09 02:43
→ banmi: luciferii謝謝你的指正,但我在網路上找不到2019年合約,當然 03/09 02:50
→ banmi: 我也不知道合約的內容是什麼... = = 03/09 02:50
推 smena: 繞過議會監督和採購流程憑空變出一棟房子還在意產權不產權 03/09 02:52
→ smena: 這絕對比阿拉丁神燈還玄妙了 03/09 02:52
→ banmi: 方便給個關鍵字,讓我去看一下合約的內容嗎?? 03/09 02:53
→ smena: 其實你也不用查了,那一點基本上來說就是競技場的OT案廠商 03/09 02:55
→ smena: 不知道哪根筋不對蓋了三大層的附屬建物拿來當廁所或玄關, 03/09 02:56
→ smena: 然後基隆市民就傻傻地在這個廁所還是玄關裡吃喝玩樂 03/09 02:56
→ smena: 然後林右昌覺得改建成這樣8年後競技場還是完璧歸趙還給市府 03/09 02:57
→ smena: 只是地板掃一掃廁所稍微蓋大一點而已,沒事兒 03/09 02:58
→ banmi: luciferii,我大概看到你說的那份合約了。那份合約裡,基隆市 03/09 02:59
→ smena: 如果綠繼續執政大家就繼續指鹿為馬反正舞照跳馬照泡,但藍 03/09 02:59
→ smena: 執政就先開地雷炸死謝,這件事除了謝在鏡頭前逼供林右昌講 03/09 03:00
→ smena: 出實情以外只要林繼續裝死謝就是全盤皆輸 03/09 03:00
→ banmi: 政府在跟大日的簽約內容裡,包含了1-4樓商場,這個大概就是現 03/09 03:01
→ banmi: 在謝市府主張有產權的依據吧? 03/09 03:02
推 smena: 但是大日還是主富出錢是確定的,這件事不可能就這樣私了 03/09 03:03
→ banmi: 另外所謂的主富也有畫押認可,應該是那份合作同意書吧?? 03/09 03:03
→ smena: 用OT合約蓋一個三億的附屬建物送給市政府這絕對不可能合理 03/09 03:04
→ banmi: 但大概只有合約的第二條的一(一)委託營運資產寫到1-4樓商場 03/09 03:05
→ banmi: 但那時基隆市政府並沒有擁有2-4樓產權,這合約會影響到民法 03/09 03:06
→ banmi: 裡起造人跟出資人不同時建物的第一次產權登記嗎?? 03/09 03:06
→ banmi: 老實說,我不知道,所以現在官司還在進行。 03/09 03:07
→ banmi: 但以這樣的一份合約,好像也不足以支持地政所說的債務關係。 03/09 03:07
推 smena: 反正訴願還有得跑,小小公務員還是關心清明連假要去哪玩好 03/09 03:11
→ smena: 政治的問題不應該丟給地方公務員去扛,且這本來就不是重點 03/09 03:11
推 luciferii: 我好奇現在是真的有產權官司在進行?還是在媒體上喊 03/09 03:22
→ banmi: NET雖道歉法律戰仍開打狀告基隆市府與大日地院受理裁判 03/09 03:28
→ banmi: 這是聯合報的新聞,我只是吃瓜看戲的,沒法做另外的求證了。 03/09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