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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
商周財富網
https://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3000147
小明今年40歲,是一名保險業務員。上個月小明媽媽過世,因為爸爸有幫媽媽投保一張增
額型壽險,受益人是小明,因此媽媽過世後,小明有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沒到一個月後
,爸爸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要他補繳贈與稅,便向小明詢問,小明聽完也一頭霧水
,因為跟他的認知有落差。
小明憤憤不平說:「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
險金,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我們也沒有觸犯實質課稅原則,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而
雖然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但身故保險金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申報最低稅負,想
不透怎麼會多了一個贈與稅呢?」
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小明爸爸是要保人、媽媽是被保險
人、小明是受益人這樣的安排,會有以下3種稅負問題:
1.遺產稅:若爸爸先過世,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現金價
值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
2.贈與稅:若被保險人媽媽身故,小明領取身故保險金後保單契約就此結束,但保單是要
保人的財產,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小明,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
之贈與行為,該筆身故保險金應計入贈與總額申報,若爸爸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
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爸爸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若未主動申報,
經查獲將連補帶罰。
3.所得稅:民國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
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
計算稅負。若小明到的身故理賠金,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併入小明當年度的個
人基本稅額計算所得稅。
吳鎔任說,實務上,身故保險金會超過3,330萬元的人不多,因此在不考慮有最低稅負的
前提下,只要「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就不會有贈與稅
及遺產稅的問題。
想法評論:
想請問版上大大關於2.贈與稅這點的部分,感覺跟我的認知差很大,真的已經改要課稅了嗎?
父母親幫小孩買壽險保單通常都是要保人寫自己,然後受益人日後再修改為法定繼承人,
況且壽險身故保險金很容易就超過220萬免稅額度了,這樣保險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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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153.246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67676592.A.7B5.html
→ akakapo: 你的問題是父母幫小孩買保單,此案例是配偶互買保單欸 09/05 19:01
→ akakapo: 壽險的受益人非要保人,這種保險方式本來就易課稅了 09/05 19:02
→ leelau: 所以配偶當要保人不行,父母當要保人就可以? 09/05 19:36
→ hung9025: 直接去看遺贈遺產稅法16-9就大概會懂了 09/05 23:04
→ vyvian: 依照遺贈稅法16-9 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 不是免稅嗎? 09/06 00:10
→ scott2009: 實質課稅原則就是國稅局認定 09/06 08:50
→ ruao67: 是因為保單所有者是爸爸,但爸爸還健在,所以才會被課稅。 09/06 08:54
→ ruao67: 是嗎? 09/06 08:54
推 vyvian: 我了解了,遺贈稅法16-9是講說保險金不算入遺產,但沒說 09/06 11:29
→ vyvian: 不算贈與 09/06 11:29
推 anijain: 推 09/07 20:56
→ dwochin: 個人觀點:保單價值是贈與,超額的理賠金才是不計入遺產 09/08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