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保險公司短收十四年保費 該給多少?

看板 Insurance
作者 chunchieh (JJ ￾ ￾ ￾ ￾ )
時間 2011-12-07 07: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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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很認同大家所說的合理性 : 雖然這不是小弟的保戶 經過了OOXX之後 保險公司同意只收取兩年的保險費 : (其實對於其他保戶是不公平的= =") : 武器是下列三個 : (一)保險法第二條 :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 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 @@@@@保險公司有請求保費的權力@@@@@ : (二)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 :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後略 : @@@@@就不能上法院泡茶@@@@@ : (三)OO條款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 ※ 引述《tsaihohan (黑桃ㄟ死)》之銘言: : : 以合理性來看,當然是四, : : 因為甲只繳一次的錢,卻能夠享有15年,甚至是一輩子的保障, : : 這並不是一件合理的事,理論上還是要收14年的錢回來。 : : (當然,會有人覺得這是保險公司的錯,為什麼要保戶承擔,這我沒意見, : : 我這邊僅針對一份正常的保單來講,補收14年的保費才是正解, : : 實務上怎麼處理就不討論了QQ) 首先 先來看看保險法到底是怎麼玩的 呵呵 保險法第21條 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 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 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 只要雙方意思合致(民法153條) 就可以契約成立後補繳保費 反正保費不是契約的成立要件 但是保險公司也不是公益基金會 沒有保費會活不下去 所以要跟要保人要保費 不然契約就可以解除(不是撤銷哦 有瑕疵的才是撤銷) 惟穩定法律上之關係 法律設定一段期間讓保險人可以去要 保險法65條出現了 應該是說第65條第一項本文: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這個是短期間消滅時效 如果不行使 時效成就了可不可以行使 可以 但除非要保人是個傻瓜 乖乖付錢 嘿嘿 民法的請求權基礎 有以下各種 1.契約 2.類似契約 3.無因管理 4.物上請求權 5.不當得利 6.侵權行為 詳情可以看看王大法官澤鑑的相關書籍 契約最強大 但是也要寫最多東西 契約沒辦法了 我不知道保險公司法務有沒有去想"不當得利"可不可以攻防 要保人會說 我沒有過失啊 是保險公司自己扣錯帳戶的 沒錯啊 要保人沒有過失 但是不當得利又沒說一定要有過失才可以請求 不當得利意義 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負返還之義務 民法第179條的規定 這種案件屬於給付型的不當得利 因此要保人多了一個不符比例保障 而這個不符就是保費少繳 再來並沒有法律上原因讓要保人可以不勞而獲 所以不當得利成立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不考慮請求人(保險公司)與返還義務人(要保人)的主觀要件 例如故意 過失 善意 惡意 不當得利成立之後 才會去考慮主觀要件 而討論返還的範圍要有多少 不當得利的請求時效 民法本來就沒有設特別規定 因此適用民法第125條 也就是15年 這樣保險公司就不會只請求2年啊 呵呵 15年耶 可以玩玩看 -- ◆ From: 114.24.6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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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0963369126:嘿嘿 12/07 09:32

bichii:某甲對某乙的不當得利呢 12/07 23:28

bichii:我指的是利息 12/07 23:29

ac0963369126:甲跟乙應是無關 乙的利息是要跟保險人請求 12/08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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