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試用期法制化才是保障吧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downtoearth (東方耳號:)
時間 2024-04-30 17:00:05
留言 23則留言 (2推 0噓 21→)

: 很多人說80%變相減薪 : 很多人說他們本來就沒有試用期 : 那是因為他們沒有遇到吧 : 太多企業是給你試用期大砍薪甚至半薪 : 或是試用期拖超久不給你轉正 : 試用期法制化 : 對於沒有試用期或試用期全薪的人沒有影響 : 但對於試用期被大砍薪或拖超久的人 : 這才是保障好嗎 : 你試用期最多就是三個月 : 超過就要轉正 : 而且不得大砍薪,低於80%就是違法 : 這是限制惡劣雇主的優良法案吧 : 這才是真正保護勞工耶 我只能說 立這個法的人 立意良善 但是跟這個版上大部分人一樣,沒見過真實世界 沒有太多投履歷、面試、談薪水的經驗 任何規定首先要考慮它的可行性,沒辦法執行的規定 等於沒有規定 我如果是HR,我馬上就把104上面簡介跟公司規定 修改成,入職後三個月內會有首次考核 考核成績優良者,薪資會依實際情況做出調整,並享有XX福利 我一句都沒提到"試用期"三個字 但實際上,上面就是試用期 勞基法訂定的那個年代,在立法的那一批人的專業 跟現在這一批比,強的太多了 現實存在試用期,但是沒有入法就是因為 這是勞方跟資方雙方同意的契約行為 有各種樣態,沒有辦法以立法方式把所有具體會發生的情況 具體規範在法律中,技術上辦不到 這個立法的提出,就只是想當然而,根本沒有具體去了解 這件事情為什麼存在,反射性的就提出一條頭痛醫頭的立法建議 -- 無法跟中國建立溝通的陸委會 折損半打部長的教育部 答不出是誰決定發車的交通部 台灣不缺電的經濟部 合法不合理的的勞動部 自許東廠的促轉會 嗆聲要幫阿扁出氣的監察院 領導農民起義的農委會 斷交最多搶不回詐騙犯又逼死外交官的外交部 角逐幹話王的功德院院長 選舉輸了越多票官位越高的敗選者聯盟 -- 現在的法律上,就已經是你說的狀態,沒有規定"試用期" 沒有規定這個實際存在的東西的原因,上面我已經說過了 比如你入職了兩個月,你的同事走了 我怕你也跑,所以給你加了五千 那這兩個月,誰能認定是或不是試用期? 契約中當然可以描述契約執行中所遇到的狀態 但是世間有萬份契約,一部法律怎麼技術上詳訂世間上 萬份契約中的所有內容? 技術上辦不到,就是辦不到 所以原文我已經規避了"試用期" 從我上一次投履歷已經是十幾年前的印象 我覺得,以我上述的方式來描述"試用期"這件事的公司 可能到現在不在少數,大概也是用來規避試用期的麻煩 勞基法立法本意就是不把這裡寫死 只規定了,三個月內勞資雙方的權利跟義務 不管是現在,過去還是未來 只要提出這個修法的人,還是這麼立法 那我上面的解法就有效 我可以負責任地說,對於一家公司人資方面的規定 我比這個立法者,熟悉的程度,強的太多 但我其實是個MIS 當然還有保護光明與正義 扯遠了,勞基法不是只保障勞工,他事實上是為保障勞資雙方 但是有些法令,因為執行上有困難 所以我們才會看到104上滿滿的把享勞健保當成是工作福利.. 勞檢那麼困難,才會有員工被燒死在廠房中的宿舍 執政者真的愛的是資方,所以才會台灣的工會風氣 就連現在有跨公司的行業工會了 工會的風氣還是那麼不盛 台灣的勞工,現在跟過去,最居於劣勢的 一直都是資訊上的不平等,面試你的人能把你從生平到八字 跟其他履歷投遞者一起比較 但是我們連要了解目前要入職的這家公司 薪資制度、調薪情況、人事制度,甚至切身的工作範圍 工作環境,直屬長官跟同事等 都要入職那天才能知道盲盒裡,到底是不是SSR 還是我又當了一次非洲人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101.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4467609.A.06E.html

fhjqwefs: 藍白蔥:我願意犧牲三個月的2成薪水教訓 114.32.176.79 04/30 17:00

fhjqwefs: 那些該死的塔綠斑 爽啦 114.32.176.79 04/30 17:01

tkucuh: 其實兩例跟一例一休也是.... 211.75.228.7 04/30 17:01

jkl4141: 這一屆的素質就是歷來最差的 1.200.179.199 04/30 17:02

adwn: 確實 39.10.22.74 04/30 17:04

Zzell: 你的例子只是規避"試用期"的做法 59.127.108.245 04/30 17:08

Zzell: 但實際上這樣的手法可不可以要看實際法條吧 59.127.108.245 04/30 17:09

leptoneta: 你以為你講的東西 法院覺得不是試用期?220.128.223.151 04/30 17:09

leptoneta: 484以為沒寫"試用期"3個字 就不算?220.128.223.151 04/30 17:09

Zzell: 如果說契約問題無法明文規定 那勞基法就 59.127.108.245 04/30 17:11

Zzell: 不用存在了 59.127.108.245 04/30 17:11

Zzell: 至於必要性,那就要看實務上因試用期"亂象" 59.127.108.245 04/30 17:11

Zzell: 受害的人到底有多少 59.127.108.245 04/30 17:12

Zzell: ...現行的試用期就是直接說"試用期" 59.127.108.245 04/30 17:15

Zzell: 你講的是法條修改之後可能的現象= = 59.127.108.245 04/30 17:16

leptoneta: 當然是法院認定 從兩造主張判斷220.128.223.151 04/30 17:17

Zzell: 現在沒有這條法,大多數公司都直接講試用期 59.127.108.245 04/30 17:17

Zzell: 直接用"這是自由契約"為理由來判斷無必要性 59.127.108.245 04/30 17:17

Zzell: 就是違反勞基法的立法本意啊 59.127.108.245 04/30 17:18

Zzell: 現在根本不用規避,直接講又不違法.... 59.127.108.245 04/30 17:19

Zzell: 你我個人沒有因為試用期制度受害,不代表 59.127.108.245 04/30 17:20

Zzell: 其他人沒有,所以才說要去看實務上的樣態 59.127.108.245 04/30 17:20

Zzell: 勞基法立法本意是避免勞工被剝削== 59.127.108.245 04/3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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