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受刑人不能投票要憲法法庭做主 大法官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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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k811020 (小哲)
時間 2023-12-15 17: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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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43593?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2.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3.完整新聞標題 受刑人不能投票要憲法法庭做主 大法官聽完說明會裁定:不受理 4.完整新聞內容︰ 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 所被拒絕,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林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經8日說明會後,憲法法庭今裁定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不受理,暫 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數量高達1萬7795處,為歷年之最 ,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後,投開票所數量應不會再增加。 林祐良在台北監獄服刑,並在2019年12月將戶籍遷入監獄,林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 會、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被回覆監獄設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是 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避免爭議 。 林認為明年大選仍難以行使投票權,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認為憲法 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林過去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 以投票為由外出,監所又未依規定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違反平等 原則。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人民沒有請求在戶籍地的監所設投票所的權利,11月16日廢棄北高行 裁定,駁回林的聲請,林不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林認為最高行 終局裁判侵害他受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平等權、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法庭12月8日開說明會,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中選會、桃選會與矯正署說明主張與 立場。聲請人律師團認為選舉權是憲法上權利,而選舉制度需要透過國家制度始能實現, 因此國家有義務形成妥善投票制度讓人民得以投票,他並非請求要為受刑人量身訂作法律 ,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經可以讓人民投票,只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在監獄內設置投 票所,因此主張本件具有憲法上重要性而應受理。 選委會認為選務機關無權為特定人量身設置特別的投開票所,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選舉 必須秉持公開原則,監獄眾所皆知是封閉之地,出入受管制,一般人無法去裡面監督,要 「公開」才能保障選舉結果。選委會也舉例,病人、留守軍人、值勤員警、旅外僑民學生 都因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原因而無法投票,並非選務機關差別待遇。 憲法法庭今裁定聲請不受理,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5.附註、心得、想法︰ 受刑人林先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 要求監獄內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投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准林先生的聲請 中選會跟桃園市選委會均提出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廢棄原裁定 駁回聲請 林先生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審查跟暫時處分 大法官今天下午裁定:聲請不受理、駁回暫時處分 15位司法院大法官投票表決: 14位大法官贊成「聲請不受理 」 1位(尤伯祥)反對不受理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8.36.1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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