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檢調搜索前會先通知當事人嗎?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m54k600ive80 (Sony Ericsson K600i)
時間 2023-02-07 00:56:10
留言 2則留言 (1推 0噓 1→)

先說結論,到現場再通知那個政府機關的老大也 行 法律是這樣訂的,實際上不一定照這樣做。 搜索,意義是指以「發現被告(含犯罪嫌疑人, 下同)或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物」為目的, 而搜索被告或第三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 、)住宅or其他處所的強制處分。 執行搜索,容易產生爭端,令一定之人會同在場 見證,並令其於搜索筆錄簽名(刑訴法42條6項) ,一來可以減少違法搜索情事,二來可以增加爾 後爭執時(尤指栽贓抗辯,案例如92台上546) 的證明管道。 因此,無論何人執行搜索時,皆應注意下列的在 場及通知規定: https://i.imgur.com/PktGMso.jpg
2000年8月16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黃朝貴等4人 ,因偵辦奇美假股票案,率調查員北上搜索,本 來想搜索的處所是立法委員廖福本的研究室及他 在大安會館(立委宿舍區)的居所。檢察官一行 至立法院區後,通知研究大樓主任搜索事宜,但 立法院長王金平隨即聞訊趕到,並以國會自治、 搜索立法院區須經立法院長「同意」為由,阻止 檢察官搜索研究室;最後,檢察官僅搜索廖福本 於大安會館的居所。 本案讓本來毫不起眼的刑事訴訟法149條,頓時 成為臺灣矚目的焦點。 依照本條搜索政府機關,只要「通知」可代表他 們的人在場,既無庸事先照會,也無庸(實際上 也不太可能)得到他們的同意。 通知在場以資見證,也有釐清權貴的規範目的, 畢竟,各該政府機關代表人,必須知道到底檢察 官搜索了那些處所,帶走了哪些他們保管的文件 ,否則,之後產生洩密、遺失等爭端時,責任歸 屬便成問題。 至於搜索立法院院區大樓,未來應否得到院長的 「同意」?這牽涉憲政價值的決定。 此與「免訴權」的問題有關,也就是,到底對於 特定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發動追訴or個別 訴訟行為(含強制處分)時,應否受到特別的限 制? 我國憲法原來對此的基本決定是: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 得逮捕或拘禁」(憲法74條),隨後並經修憲, 增加「在會期中」的限制(憲法增修條文4條8 項),也就是,限縮而非擴張他的免訴權的範圍。 至於對搜索、扣押則無特別的限制。 附帶說明:德國的憲法對此有不同的基本決定: 搜索國會大樓,應經議長同意。 但應注意,即使如此,依照德國法還是得對國會 議員搜索,例如對他們的住宅的搜索and之後的 扣押,換言之,他們免受搜索的免訴權,只適用 於國會大樓之內,而不適用在其他的住居所。 搜索處分嚴重干預受搜索人的居住安寧、居住自 由乃至於隱私權利,其次,對於公務機關的搜索 ,可能影響特別的守密義務。 有鑑於此,刑事訴訟法除了某些法定搜索程序外 ,另行特別規定下述限制: https://i.imgur.com/5qKLMqH.jpg
刑事訴訟法126條調和發現真實的追訴目的與公 務員對自己掌理事項的責任體系,理論上以「請 求交付」為原則,「直接搜索」為例外(搜索總 統特例:釋字第627號)。 然而,當該管公務員就是涉嫌者時,基於利害衝 突,幾乎難以期待他「完整」交出必要文件。例 如,假設縣長及縣府工務科公務員,涉嫌共同收 受新開發工業區承包廠商的賄賂,我們不可能期 待檢察官到縣府工務科說:請你們把該案檯面上 及檯面下的資料都交給我,有了這些資料,我就 有足夠證據可以起訴你們了! : 台灣人的禮貌與熱情是國際揚名 : 檢調在搜索之前 : 是不是先寄個信函通知當事人? : 我們即將在幾月幾號到貴府執行公務? : 還是會打電話給當事人詢問 : 我們是否方便在明天上午到府公務? : 台灣人最在意禮貌和尊重 : 檢調在搜索前會把禮貌做足嗎? : ※ 每日發文數上限為5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文 內文請滿40字 ※ : ------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 https://i.imgur.com/kz2tCTa.gif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2.56.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75702582.A.092.html

m54k600ive80: 1行18個字 02/07 05:14

chunglee: 推 02/07 05:54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