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erella]《高虹安》很《渴愛》如同《灰姑娘》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FoRTuNaTeR (偽惡碎唸者 戰力奶騷神↑)
時間 2022-11-03 11:44:44
留言 12則留言 (3推 3噓 6→)

我是說這一份《司法裁判書》中的《高虹安》喔 並非正在競選《新竹市市長》那位《高虹安》喔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7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臺灣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二         甲○○ 男 十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二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 四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車站漫畫店前,因見(protect)   與丙○○見面後落淚離開,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強行將丙○○拉出漫畫店後   ,先徒手再以路旁之石磚毆打丙○○頭部及腹部,致丙○○受有頭皮瘀傷擦傷、   左手第五指瘀傷、下唇挫傷擦傷、腹痛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 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亦據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五十二條。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陳明撤回告訴,並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本 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而且我並沒有如同昨天《 citima @ Gossiping 》 那樣《截頭去尾》《斷章取義》喔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2.165.26.20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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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AMI: 你這很危險喔 11/03 11:45

cycling: 看了年分 高鼻安當時才18附近 真的報導有點over 11/03 11:48

neil139: 鄙視 11/03 11:50

paradise0328: 有喔 隱射喔 11/03 11:51

bulden: 你就惡意影和和抹黑丫,如果要貼這個,民進黨也是一堆 11/03 11:54

bulden: 你說你貼這個不是故意的,誰相信! 11/03 11:54

bulden: 會造謠的不就是你這種人,先點一個頭,一堆綠的人不長眼的 11/03 11:55

bulden: 就跟進去了1 11/03 11:55

ChenYenChou: 真的不得不佩服政治滅絕師太EE 捨棄人間小愛 化為救 11/03 12:12

ChenYenChou: 國救民大愛 11/03 12:12

chuangtzu: 有病要去看醫生啊 11/03 12:16

koj: 高三,可能未滿十八歲 11/03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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