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總說明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shot0909 (紅豆小王子)
時間 2022-08-19 10: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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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那麼多有什麼意義? 黨要過,有過不了的法案? 超過半數都黨的,過不了?不要鬧了 DPPer 會因為這個不投DPP 嗎?不會啊 再丟一句難不然要投KMT , TPP? 投不下去 blah blah blah 質疑沒啥屁用, 現在要做的是跪下來舔DPP 舔到不要不要的 表現像西台灣一樣個個吃的飽學習情緒高 歌頌主席的偉大 看到主席照片就感動到哭出來 先了解一下西台灣推薦哪一個VPN比較好用 比較實際 我大DPP提中介法不是箝制言論自由 這是愛台灣 這是抗中保台 對抗境外假消息 抵抗認知作戰 這是愛台灣 你台灣人那個不同意的就是不愛台灣 這樣我可以到黨部報到了嗎? : ※ 引述《ensuey (*^-^*)》之銘言: : 原文這篇才是來帶風向的吧 : 連爭議在哪都不知道就在亂講 : : 現在要辦造謠 是用哪個法律 ? : :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調查 法院判決 責任在個人 : : 中介法呢 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 法院判決 不經過警察機關 責任在網路平台 個人並無 : 受罰 : : 其實反而是把責任轉嫁到網路平台 : :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 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書 跳過法院裁判 就請平台提供使用者資料 : : 第十八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 : : 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 你怎麼不貼完全部 只貼第一項是為了帶風向嗎? : 第二項 前項聲請,由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或其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定 : 代理人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第三項 第一項規定之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事實及指摘資訊所涉違反法律。 : 二、指摘資訊所在之網際網路位址及其他辨識資訊。 : 三、法令依據。 : 四、聲請資訊限制之理由 : 第四項 聲請資訊限制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第五項 聲請狀繕本之送達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後,視為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 之知悉。 : 第六項 法院受理第一項規定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並立即作成裁定,不 : 得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涉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資 : 訊限制令。 : 第七項 法院受理資訊限制令事件之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八項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 : 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 : 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 : 加註警示之處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但經主管機關考量技術 : 限制或服務型態等因素,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 前項加註警示之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加註警示處分前,宜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 : 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並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處分。 : 第八項規定之處分視為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知悉。 : 法院裁判前 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標註該訊息是不實訊息 : 以這次BUMP為例 外交部可以在第二天道歉前直接要求各訊息平台 : 將BUMP的資訊全都標上 不實訊息 的標籤 : 數位平台不願意或技術上有難度 還要主管(行政)機關同意喔 : 就是個共產政府的節奏 : : 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 : 第十九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理由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對該資 : : 訊移除、限制其接取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之資訊限制令。 : : 第二十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 : : 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 : : 其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得向 : : 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 : : 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第一項規定緊急資訊限制令之聲請,並應於 : : 四十八小時內為核發或駁回之裁定。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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