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54618667.A.B83.html
推 bluenan: 沒醫療專業人多的是,很有可能誤判小孩病情06/08 00:19
推 yeh67: 行政法規大多是針對成年大眾,小孩是例外的個案,自主應變06/08 00:24
推 a1chemy: 但我覺得有另一個原因,因為當下怎麼會知道要等多久?如06/08 00:25
→ a1chemy: 果119直接說不能送可能恩恩媽才會直接開車去,我猜是11906/08 00:25
→ a1chemy: 給的是模稜兩可/需要等但不知多久的答案,然後就等了81分06/08 00:25
推 JASONZOU: 恩恩爸遠水救不了近火,恩恩媽當下也不是健康狀態06/08 00:26
→ yeh67: 1.小孩發燒比成年人無法撐得久 2.沒打疫苗也加重病情惡化06/08 00:27
→ JASONZOU: 要一扛二去救醫其實也有難度06/08 00:27
推 MisuzuXD: 我當初也是覺得應該直接衝 但是現在最後悔的應該是媽媽 06/08 00:28
→ MisuzuXD: 事情也過去了實在不好再檢討這些 06/08 00:28
→ NTUST: 看起來現在還是打算抓個人出來檢討啊 06/08 00:29
推 randylee: 誰能想像在雙和區等救護車要81分鐘?06/08 00:29
推 akway: 81分鐘是事後諸葛 當下你不信119說法 相信車子馬上到?而且06/08 00:34
→ akway: 新竹趕過來也不只81分鐘吧06/08 00:34
推 goldenfire: 阿就想說打給119了 應該很快就來 想不到一等81分鐘06/08 00:34
→ goldenfire: 就像妹子跟你說「快到了」結果拖半小時才出現 06/08 00:35
→ bkebke: 一般人都會認為 在這麼市區 救護車應該很快來 06/08 00:35
→ goldenfire: 不然如果常搭飛機就知道 飛機誤點常常地勤就說「很快 06/08 00:36
→ goldenfire: 然後一拖五個小時 06/08 00:36
推 yufion: 當時兩個孩子包含媽媽都不舒服,媽媽自己顧兩個小孩,119 06/08 00:38
→ yufion: 有跟你說稍等,正常都會等一下 06/08 00:38
→ bkebke: 有兩個小孩 媽媽抱一個去就很強了 那另一個丟在家? 06/08 00:39
推 powermountai: 推你講的,孰輕孰重問題,醫院在隔壁,怎樣都要衝 06/08 00:40
推 yufion: 恩恩兩歲,姐姐大概也沒差多少,媽媽也不可能放著也確診 06/08 00:40
→ yufion: 的姐姐自己帶病重的恩恩衝醫院,事後誰都會講,別太苛責了 06/08 00:40
推 a1chemy: 如果直接say no或直接說會等多久而不是等一下,我是不覺 06/08 00:41
→ a1chemy: 得恩恩媽會等啦06/08 00:41
→ powermountai: 小孩都快死了,當下誰管規定,人命關天06/08 00:41
→ bkebke: 不過印像中 當時好像有衛生局叫媽媽自己送醫06/08 00:42
推 iamdota: 當下沒人知道會死,別事後諸葛了 06/08 00:42
→ a1chemy: 恩恩媽也不是只有打一通,她至少打了4次,之後甚至還有醫06/08 00:43
→ a1chemy: 護電話指導,唉 06/08 00:43
推 yufion: 一開始的新聞有寫中和衛生所要他們自己搭車去,但是後來 06/08 00:44
→ yufion: 的新聞中和衛生所消失了,恩恩爸的說法是從來沒聯絡上中和06/08 00:44
→ yufion: 衛生所06/08 00:44
→ bkebke: 純政治效應 就算延誤告也不一定贏 腦炎就沒特效藥 06/08 00:44
推 powermountai: 也不是事後諸葛,都昏迷了,你會怎麼做?醫院在隔壁06/08 00:46
推 akway: 恩恩媽媽早上就去過醫院了 真的緊急她還是有能力自己帶去 06/08 00:46
→ akway: 可能她太相信救護車馬上到 06/08 00:46
推 KingFelix: 所以要自主應變了! 有命留著 被罰錢還可以申訴 06/08 00:46
→ oresta: 那一條公民權利? 06/08 00:47
→ bkebke: 如果小孩最後沒什麼事 才有可能被罰 06/08 00:47
推 powermountai: 就是罰錢vs昏迷,大部分都會衝醫院吧 06/08 00:50
→ powermountai: 只不過救護車沒來也很詭異就是了 06/08 00:50
推 Fallenshit: https://imgur.com/ZCrUER4 06/08 00:52
推 gachen: 別檢討受害人了,4/14當時的政策跟現在差多了,我跟家人 06/08 00:52
→ gachen: 四月初入境,隔離期間親戚的小嬰兒需要就醫,也是我們打 06/08 00:52
→ gachen: 超多電話、fb聯絡彰化縣長 最後花5小時多才看到急診。當 06/08 00:52
→ gachen: 下很憤怒,但能怎麼辦?當時的氛圍就是把確診者/入境當瘟 06/08 00:52
→ gachen: 神啊,擅自出去看醫生,如果後來沒死,也會被社會罵死。 06/08 00:52
→ gachen: 當時的政策下會發生人命真的不意外。06/08 00:52
推 Fallenshit: 沒錯 病死跟社死 請選擇06/08 00:54
→ gachen: 現在對入境/確診者的就醫政策寬容許多,一來是確診人數多06/08 00:54
→ gachen: 了,二來是恩恩事件政府挑戰政策。06/08 00:54
推 ytwu: 其實一堆人可以現在正大光明說不甩規定也是因為恩恩這件事06/08 00:54
→ gachen: 調整* 06/08 00:54
推 iamdota: 支持別檢討家屬06/08 00:55
→ Fallenshit: 隔天指揮中心改指引 這還不夠噁心?06/08 00:55
→ bkebke: 沒有吧 之前記得有次地方衛生局要罰,記者會說不用罰06/08 00:56
→ god2: 沒錯06/08 00:56
→ bkebke: 不就地方做不到 只好改指引06/08 00:56
推 akway: 指引為什麼不能改 遇到問題本來就該改 06/08 00:59
推 gachen: 「滾動式政策」修訂期間你可以好好對照日期,我沒記錯就06/08 01:01
→ gachen: 是恩恩事件政府才開始鬆綁。反正我們當時急需就醫,衛生 06/08 01:01
→ gachen: 局也是叫我們等待,當時我也很激動說會出人命,他們也沒 06/08 01:01
→ gachen: 辦法,4月的台灣就是這樣。06/08 01:01
→ oresta: 第十八條限制 第六款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隠私”、職 06/08 01:05
→ oresta: 業上秘密或著作権人之公開發表権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 06/08 01:05
→ oresta: 保護人民生 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 06/08 01:05
→ oresta: 此限。 06/08 01:05
→ nnkj: 他當天不是去新北市府聽完錄音檔了嗎 06/08 01:07
→ ezorttc: 4趴檢討被害人 06/08 01:10
→ oresta: 公務的執行,是隱私 06/08 01:12
→ oresta: 第十八條立法理由,資訊公開與限制公開之範圍互為消長, 06/08 01:15
→ oresta: 如不公開之範固過於擴大,勢將失去本法制定之意義;惟公 06/08 01:15
→ oresta: 開之範圍亦不宜影攀國家整體利益、 公務之執行及個人之隠 06/08 01:15
→ oresta: 私等,爰於本條第-項列舉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 06/08 01:15
→ oresta: ,以資明堢。……政府機關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 06/08 01:15
→ oresta: 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因有礙該機闢最後決 06/08 01:15
→ oresta: 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例如對有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 06/08 01:15
→ oresta: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自不在限制範 06/08 01:15
→ oresta: 圍之列,以求平衡,爰為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06/08 01:15
→ oresta: 之間的通話,怎麼論述成公共利益 06/08 01:26
→ oresta: 公務執行,或個人隱私 06/08 01:28
推 scratch01: 公共利益 06/08 01:29
→ scratch01: 看來你是不懂什麼是公共利益 06/08 01:29
→ scratch01: 我是指or先生 06/08 01:30
→ oresta: @scratch01 那你說 06/08 01:31
推 scratch01: 「公共利益」可指多數人的利益和意願 06/08 01:31
→ scratch01: 當越來越多人想知道這件事情的真相時,恩恩爸要求提供 06/08 01:32
→ scratch01: 錄音檔的行為就越具公共利益 06/08 01:32
→ oresta: 你意思兩歲的命,比別人重要? 06/08 01:33
推 scratch01: 某些公共利益的實現過程乃是隱含了部分成員的一定程度 06/08 01:34
→ scratch01: 的利益的犧牲 06/08 01:34
噓 jim543000: 這個哪算公共利益 還越具公共利益哩 06/08 01:34
→ oresta: 要求提供,是他私人利益。如果要指責消防局失職,怠惰, 06/08 01:35
→ oresta: 拿出勤紀錄就好,不需錄音檔 06/08 01:35
噓 jim543000: 所以你是認為越多人想看熊熊吹喇叭 那提供熊熊吹喇叭影 06/08 01:37
→ jim543000: 片就越具公眾利益? 06/08 01:37
→ oresta: 滿足好奇心,應該不算多數利益吧 06/08 01:37
→ jim543000: 反正只有熊熊犧牲隱私 造福大眾的慾望 06/08 01:37
推 scratch01: 透過政治運作過程,而成為具有公共性的私人利益,即為 06/08 01:41
→ scratch01: 公共利益。 06/08 01:41
→ scratch01: 透過恩恩這件事情讓整個制度能夠往更好的方向改變,那 06/08 01:42
→ scratch01: 這自然有其公共性跟公共利益 06/08 01:42
→ scratch01: 不要一直在那邊瞎扯滑坡一些垃圾例子了 06/08 01:43
→ oresta: 救護車當時救別人,沒有優先救助特定人士,看起來比較像 06/08 01:43
→ oresta: 是特權 06/08 01:43
推 jim543000: 都有關他人隱私 公開即違反隱私但滿足大眾好奇心 哪裡 06/08 01:45
→ jim543000: 滑坡 06/08 01:45
→ oresta: 證明救護車是怠惰,才是公共利益。忙的要死,都快虛脫, 06/08 01:46
→ oresta: 還要被指責,那不會是公共利益 06/08 01:46
→ jim543000: 錄音檔公開與否不會改變制度 今天不公開也要改制度 06/08 01:49
→ jim543000: 不然人死爽的嗎 06/08 01:49
噓 CCfss: 事後諸葛 06/08 02:18
推 leon3y03: 隱私在哪裡 執行公務的過程是隱私嗎?想清楚再講好不好 06/08 05:00
噓 oresta: 執行公務,或個人隱私 06/08 06:43
→ oresta: 公權力的過程,非全部應公開,由第十八條第三款可見端倪 06/08 06:53
→ oresta: 。 06/08 06:53
→ oresta: 聲音,也應該属個人資訊保障法第二條第一款,可以間接方 06/08 07:00
→ oresta: 式識別個人資料。第五條不得逾越特地目的的必要範圍,並 06/08 07:00
→ oresta: 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06/08 07:00
→ oresta: Ptt我都用手機點,沒有注意到就送出 06/08 07:04
噓 danieltu: 看看這位以後會不會被塔綠斑推舉議員 06/08 08:38
→ oresta: 我再三思考,不能公開的,應可以認定為隱私,就算是公務 06/08 09:35
→ oresta: 行為。 06/08 09:35
→ Mimmature: 當輿論不管青紅皂白一律譴責用急診的人 06/08 12:09
→ Mimmature: 你去看急診是需要很大的勇氣 06/08 12:09
→ Mimmature: 我很早就說過 一般民眾沒有醫療專業 06/08 12:09
→ Mimmature: 到底要怎麼判斷該不該去急診? 06/08 12:09
→ Mimmature: 你一不給民眾知識 二不給民眾詢問管道 06/08 12:09
→ Mimmature: 這要民眾怎麼做? 06/08 12:09
→ Mimmature: 這件事絕對不是只有新北要背鍋 06/08 12:09
→ Mimmature: 從中央到地方再到一直以來的社會風氣 06/08 12:09
→ Mimmature: 都有責任 只是新北太蠢 才搞成這樣 06/08 12:09
推 halulu: 如果119跟我說現在滿線人很多在等救護車我應該就天生神力 06/08 12:26
→ halulu: 孩子帶了就衝出去了 罰錢什麼的再說了 雖然恩恩的狀況 06/08 12:26
→ halulu: 那時候衝去醫院其實能幫上的也不多... 06/08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