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來討論一下第三章好嗎?

看板 HateP_Picket
作者 luciffar (清德宗的蘭較香)
時間 2025-04-19 06: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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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欲檢舉者需提出 滿足板規3-2「特定對象」之舉證,若多數板主判定不符則不受理。 2.特定對象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b.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並發表非針對文章/推文之攻擊內容。  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裁判書系統: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允許(1).發語詞以及同義但不同口語間轉換之使用 (2).詞語雖具貶抑但不具攻擊屬性 此部分交由板主判斷 4.鼓吹暴力言論/以非法手段嚴重損害特定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之言論,視同違反本章規定。 5.公眾政治人物/政府機關/政治族群/經媒體披露/社會議題相關團體者等,不受此章保護。 6.非政治群體,如攻擊行政區域地緣/宗族/信仰/興趣/性別/性傾向/學歷/職業等, 水桶7天。 *************************************************** 這裡簡單講 就是 指涉+詞語 板主能認定的是 1.指涉 2.某個詞語 除外條款是 3-5 其他通通不能除外 指涉確立 用語確立 不是3-5 這樣就要進水桶了 不要再搞啥 1.XX行為 2.針對XX 這種額外板規裡面沒有東西好嗎 這是在製造混亂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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