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ossiping
如題
釋字791號,說要保障婚姻中人的性自由,把刑法通姦廢掉,那用同樣理由民法也不該判賠,所以出現了:
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
結果二審反而發回更審變成:
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
又回到要賠償了,台灣法律人現在到底要不要保障婚姻中人的性自由啊?
1.保障(釋字791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
2.不保障(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
明明台灣法界至少pr90以上,怎麼變成這樣,難道這是法界的內鬥嗎?
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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