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傳北檢認「非屬國家機密」 王定宇:別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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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時間 2024-05-10 0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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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陳定瑜 : 3.完整新聞標題: : 傳北檢認「非屬國家機密」 王定宇:別誤解徐巧芯洩漏「非機密」 : 4.完整新聞內文: : 者,屬於國家機密,洩密就是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法第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 : 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不是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也不是國防機密,則屬於洩漏國防 : 以外機密罪,適用『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 : 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王定宇指出,「所以北檢新聞稿所說『文件非屬國家或國防機密』,代表的是以洩漏國防 : 以外機密罪偵辦,已簽分他字案,將徐巧芯列被告。如果說什麼『北檢認為徐巧芯洩漏的 : 不是機密…』,可能是誤解或曲解喔!」 我是不知道王定宇懂不懂法律啦! 我們先把刑法132條列出來: 刑法第 132 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基本上可分為: (一) 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之機密以上文書; (二)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三)有關刑法第 28 章第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至第 318 條之二之罪之保護標的; (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罪。 那王定宇說的就是第二條,『具有強制力非任意性公務上的一般性秘密文書』! 但是喔,這款法院一般的見解如下: https://imgur.com/srAB2X8 一般公務機密之核定,因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行保密事項,種類繁多,且散見於各種 法規中,復以契約或行政事務經緯萬端,錯綜複雜,恐難明定最高保密期限。 法律規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事項,主要係為保護個人安全(如檢舉人身分)、穩私(如醫 療、財務等犯罪紀錄等)或為確保政府機關行政運作(如人事採購作對等)... 另外! 本條文第 1 項所保護之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所稱之國防者,係指國家為對付外敵所籌備之一切軍事上設施,包括顯在武力及可得動員 而為戰爭之潛在武力。所稱之應秘密者,係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 之秘密者而言;其類別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唯一認定標準,舉凡個人之車籍、戶籍、口 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以及入出境紀錄等,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 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該等秘密之必要,但已經洩漏之秘密,則不為 秘密! 所以呢? 王定宇為什麼要這樣講,一直強調不是指第一項,而是要用第二項? 但是你去查判例,如果援引一般公務機密的項目者,大部份都是以洩漏個資為主。 又以洩漏檢舉人給廠商,為最常見的情況。 所以王定宇一直想強調第二項,昨天溫朗東就直接完成了一個範例給大家看? 為什麼徐巧芯寄給NCC的檢舉信為,應為NCC內部一般保存之文書。為什麼溫朗東手上會有 這份資料? https://imgur.com/RIJtfPe -- 你自己去和法官說! 這是一般公文密件,不是國家機密文件,你沒有看王定宇講的嗎? 看起來王定宇的見解比你好喔,不過話說回來,你的法律見解居然連王定宇都比不上? 這程度?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1.91.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5304384.A.E5E.html

meblessme: 不管啦,我說是機密就是機密 223.139.46.173 05/10 09:27

meryl0601: 嫖客只要不付錢就會很有力量 什麼都有118.150.223.238 05/10 09:28

ASUSboy: 白嫖仔挖坑給自己跳啊123.192.158.200 05/10 09:28

jkwusun: 護航仔真好笑,不是機密幹嘛遮? 223.137.51.184 05/10 09:28

new1974: 專業 1.200.97.25 05/10 09:28

modernpkman: 給法院確認就好了 不用想這麼多223.140.117.238 05/10 09:34

sobiNOva: 智者不會跟塔綠班爭論 他們高興就好125.229.209.154 05/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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