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假好心幫友顧女兒!雲林男脫褲侵犯 「女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pchunters (齁齁齁)
時間 2024-05-05 23:11:48
留言 12則留言 (3推 1噓 8→)

看原文的推文,也說裁判書是111年度侵訴字第28號 看完真的是嘆為觀止 本肥就"斷章取義",用Q&A的方式來說看看台灣司法 Q1:未滿14歲的A女有說強烈不要,算不算違犯意願? A: A女雖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但仍具有一般生活上理解能力,此有本院送請精神鑑定 報告結果可稽,,且可以於事發後返家時求救,B男當有所見聞。至關於A女 是否遭被告性侵部分,B男並未親自見聞,而係輾轉自A女及A女姑姑處聽聞,核仍屬A女指 述之累積證據,實。 Q2:A女事後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A: A女為性自主意識尚未成熟之少女,,如僅 以A女有創傷後壓力反應,即認被告係違反A女意願而為性交行為,稍嫌速斷。 Q3:所以結論是有沒有違反未滿14歲的A女意願? A: 告明知案發當時A女未滿14歲,思慮未臻成熟,尚無完足性自主能力,卻未能克制自身情 慾,為逞一己私慾而於,嚴重影響A女之身心健全、人 格發展、兩性關係認知 Q4:被告是有多可憐? A: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先前從事廚師工作,目 前待業中,離婚子女已成年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及衡酌辯護人辯稱被告係酒後失 慮亂性,已記取教訓、痛改前非,並均坦承犯行。被告家境貧寒,靠打零工維生,且有高 齡母親需要照顧、被告亦患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之各項疾病,健康狀況不佳,所以才不具 備足夠賠償被害人的能力等語 ~~~~~~~~ 當然,法官是不會錯的,所以一定是我這個法盲解讀錯誤 所以有興趣的可以點來看看原始的裁判書 https://tinyurl.com/yuh3x45j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228.2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4921911.A.020.html

zzro: 好了啦 當817白癡!? 還是558智障!? 58.94.101.110 05/05 23:13

comparable: 律師 真的好強223.136.188.175 05/05 23:15

MrSherlock: 法匠,泯滅人性 118.232.0.27 05/05 23:15

pchunters: 笑死,未滿14歲育到這種事都嚇死了,是 27.52.228.233 05/05 23:17

pchunters: 要激烈或明顯反抗啥小? 27.52.228.233 05/05 23:17

pchunters: 而且她都說"不"了,很難懂? 27.52.228.233 05/05 23:19

GNFLAG: 偉哉台灣私法 39.12.16.142 05/05 23:26

q123212: 怎麼了 綠色的鐵拳在幫大家改變觀念 以後 106.64.135.14 05/05 23:27

q123212: 調低性交年齡不好嗎? 106.64.135.14 05/05 23:27

NinJa: 沒有什麼好不好的啊 綠的說很嚴重就非屬實 219.71.221.94 05/05 23:30

NinJa: 它們應該出征的是這種蝦七八判決吧 219.71.221.94 05/05 23:30

NinJa: 嚴重性來說 也應該出征逼立法委員修法才對 219.71.221.94 05/05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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