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7歲少年涉性侵同校女學生 地院判父要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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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時間 2024-04-15 2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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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黃宣翰 3.完整新聞標題: 17歲少年涉性侵同校女學生 地院判父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4.完整新聞內文: 17歲陳姓少年和同校女學生,相約到陳親友家的美髮店剪髮,他們到美髮店後因排隊等的 客人很多, 陳帶女生到他房間聊天等待時,對女方伸狼爪性侵。女方事後不甘被侮辱提 告,台南地院判陳與陳父要連帶賠償女被害人30萬元,另再各賠10萬元給女被害人的父親 與母親,案可上訴。 女被害人指控說,她與陳男是同一學校,她與陳,另名友人約到陳的親戚美髮店要剪髮。 他們到美髮店店後,陳男親戚說,晚間7點才能剪,陳就約她與另名友人到美髮店4樓的陳 的房間聊天,友人提早離開。 女被害人表示,她原本在滑手機,陳憑藉體格優勢,把她強壓在床,侵入她的下體。女被 人家長主張,陳犯案時未成年,陳父是法定代理人,應與陳生負連帶賠償責任。 陳生反駁說,他沒有強迫女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刑事部分,少 年法庭已裁定指出陳涉犯強制性交罪,應交付保護管束確定。陳雖說與小琪是合意發生性 關係,但案發當晚,雙方各自帶人到女方住處附近公園談和解事,隔天凌晨,女方就到成 大醫院驗傷。 女被害友人作證稱,案發當天下午女被害友人就傳訊給他說需要他,當天傍晚6點到女被 害友人住處,見陳生與小琪兩人都在,陳不願離開。女被害友人跟他說遭到陳生性侵;當 晚9點雙方談和解時,他有問陳男是否強迫女方?陳沒有直接回應、但女生說有推開與拒 絕。 法官採信女被害人的說法,陳的辯解不足採信。陳行為時是17歲,屬於民法限制行為能力 的人,陳父是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陳生與陳父親連帶賠償30萬慰撫金給小琪 ,並連帶各賠償10萬元給女被害人的父、母親。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7898580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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