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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3律師涉組織犯罪
看板 | Gossip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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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NakiXIII (北極熊貓) |
時間 | 2024-02-22 19: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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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ur.com/a/USfiuvi
陸續看了板上02/02、02/15的新聞
今天鏡周刊又刊登 疑似首腦被抓到.
神鬼律師淪詐團1-3集,越來越精彩
最好全部送對岸審理,bye。
難怪車手都輕判、緩刑,原來都有律師洗
底下說
哪個部會的功勞?? 。
: 1.媒體來源:聯合報
: 2.記者署名:王宏舜
: 3.完整新聞標題:
: 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3律師涉組織犯罪遭押 高院駁回抗告確定
: 4.完整新聞內文:
: 執業律師鄭鴻威被控勾結詐團首腦,藉由律師陪同車手偵訊、法院聲押閱卷的機會,指揮
: 年輕律師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回傳偵查內容,再由鄭傳交付給詐騙首腦掌握辦案進度,
: 台北地檢署認定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組織犯罪明確,且有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
: 禁見獲准。3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 本案源於北檢偵辦一起投資理財詐欺案時,逮捕相關車手並聲押,卻從車手的手機中發現
: 李明潔及楊雅涵等律師趁著陪偵機會,記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或藉聲押庭閱卷時,影
: 印或翻攝卷證資料後,傳送偵查內容給鄭鴻威,再由鄭鴻威傳給詐團首腦,協助幕後主嫌
: 成功逃過法律制裁。
: 檢察官訊後,認為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及組織犯罪明確,有串滅證之虞,2月2日向
: 法院聲押禁見3人獲准。
: 鄭等3人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北院以3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洩
: 密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事由,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
: 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
: 或不當。
: 高院指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771301
: 6.備註:
: 社會組中的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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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腦的住宅上新聞囉~!! 房價井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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