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3律師涉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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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kiXIII (北極熊貓)
時間 2024-02-22 19: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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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腦的住宅上新聞囉~!! 房價井噴?? https://imgur.com/a/USfiuvi 陸續看了板上02/02、02/15的新聞 今天鏡周刊又刊登 疑似首腦被抓到. 神鬼律師淪詐團1-3集,越來越精彩 最好全部送對岸審理,bye。 難怪車手都輕判、緩刑,原來都有律師洗 底下說 哪個部會的功勞?? 。 : 1.媒體來源:聯合報 : 2.記者署名:王宏舜 : 3.完整新聞標題: : 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3律師涉組織犯罪遭押 高院駁回抗告確定 : 4.完整新聞內文: : 執業律師鄭鴻威被控勾結詐團首腦,藉由律師陪同車手偵訊、法院聲押閱卷的機會,指揮 : 年輕律師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回傳偵查內容,再由鄭傳交付給詐騙首腦掌握辦案進度, : 台北地檢署認定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組織犯罪明確,且有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 : 禁見獲准。3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 本案源於北檢偵辦一起投資理財詐欺案時,逮捕相關車手並聲押,卻從車手的手機中發現 : 李明潔及楊雅涵等律師趁著陪偵機會,記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或藉聲押庭閱卷時,影 : 印或翻攝卷證資料後,傳送偵查內容給鄭鴻威,再由鄭鴻威傳給詐團首腦,協助幕後主嫌 : 成功逃過法律制裁。 : 檢察官訊後,認為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涉及組織犯罪明確,有串滅證之虞,2月2日向 : 法院聲押禁見3人獲准。 : 鄭等3人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北院以3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洩 : 密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 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事由,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 : 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 : 或不當。 : 高院指鄭鴻威、李明潔、楊雅涵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771301 : 6.備註: : 社會組中的拉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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