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Dcard二度遭搜索!律師陳宗元批「學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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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ppy740826 ()
時間 2023-12-20 10: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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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陳宗元律師Facebook粉絲專頁: https://0rz.tw/oG4UP 有人要我就DCARD的事回應PTT前法務長的文章, 那我就來回一下。 首先,我不認為跟政府機關對抗、拒絕要求就叫保障人權。 我也不認為這種行為有什麼了不起或高尚, 衝撞體制我以前也常幹,所以請各位不要一看到衝撞體制或拒絕政府機關的要求,就在那 裡嗨。 回到現實面,DCARD的拒絕行為在我看來,就是吃飽撐著, 各個網路中介者其實都推展、擴散了網路犯罪, 這些中介者應有社會義務,盡力管理並避免犯罪, 當避免不了時,應該積極配合調查。 當然DCARD拒絕提供也沒有違法,但在我看來, 只是要使用者資料這種最簡單的案件證據和關連性, 根本是百分之百可以請到搜索票, 所以DCARD的拒絕,事實上就是徒增了司法資源的消耗, 而且帶頭起了一個不好的示範, 如果全台灣的所有公司都學DCARD的話, 所有案件可以說都不用查了,警察每天就聲請搜索票, 然後親到各個公司拿資料,不用做其他事了, 以後就不要抱怨警察都不好好查案。 每個案件辦案期限也合理的可以多延長幾個月, 可能是讓進入司法的當事人要受更長時間的凌遲, 不然就是檢察官和法官案件爆量下,未結案直接多一倍, 然後辦案品質愈來愈低下,不斷的草率結案, 甚至看到不給函調的公司,連搜索票都不請了, 直接說查不到特定行為人就結案,你信不信結果就是這樣。 我相信各位大律師應該最有感, 我離職這2年多,地檢案件量爆增3成, 所有我以前覺得檢察官應該會作的偵查作為很常看不見, 然後案子常結的莫名其妙。 其實如果要這樣說, 向銀行調交易明細也應該要來個搜索票, 追金流永遠都是遠遠的跟在詐騙集團後面, 被這些犯罪集團嘲笑著司法的無能為力。 在我看來,那種不考慮現實面的保障隱私權主張, 不是衝撞體制或保障人權,而是在摧毀司法制度。 說真的,這種不考慮現實面的主張,我看太多了, 尤其是司改國是會議期間, 那些亂放的天燈我也懶得再提了。 回到根本,PTT前法務長和我為什麼觀念會天差地遠, 因為我們出於不同的背景,價值觀完全不一樣, 他的眼裡看到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 而且對檢警保持懷疑、戒備的態度。 但我眼裡看到的是網路犯罪的擴大、難追查性, 看到的是對司法資源的徒耗、浪費, 而我對檢警基本上還保持著信任的態度。 我沒有要去試圖說服誰,反正這種事也不可能說服的。 在我看來,不要通盤考慮整個社會所有狀況, 反正就一味的主張保障什麼權利太簡單了, 這誰都會,確實也不需要什麼勇氣, 甚至連腦都不用使用,反正拒絕就好了, 就像那永遠過不了的科技偵查法, 說真的,我最不屑的就是這種事....... 有人說我傲慢?那我就傲慢吧。 你看我不順眼,其實我看你也不怎麼爽..... 道不同,不相為謀.........慢走不送。 底下前新北市離職檢察官、留德中的吳忻穎留言: 一樣的問題,我的粉專那邊也有收到很多網友詢問的「法務政策」問題,我在粉專和個人 臉書那邊的答覆,也許可以作為補充: 1. 有些人搞不清楚刑事訴訟法中還有一個「提出命令」的間接強制手段(提出命令的主 體為檢察官和法官,就我所知,即使是法律規定的提出命令的主體,檢察官,也有被Dcar d拒絕的事例,檢方圈內早多有討論) 2. 提出命令只有間接強制的法律效果,但如果確實為犯罪偵查所需的證據,被拒絕以後 則可能形成搜索必要性。也就是說,對第三人搜索往往需要比較強的必要性要件,但這時 可能就補足了。 (1) 所以我之前指揮案件時常說,要警方「以偵查專業」判斷是否為重要證據,有些不講 理的告訴人要調一堆無關的資料就不需要理他,因為提出命令是一個雙面刃,對方拒不提 出,但如果又被法院認定為無關證據而駁票,就反而傷檢方自己的公信力。 在我看來,檢方同意調取資料的前提,就是要確認那些東西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上得搜索 扣押之客體。 (不過就我所知,就現實面而言,目前全國一審檢案件都爆炸了,如果不是偵查中案件、 指揮案件而且必要的資料,檢方也不會/沒空調資料) (2)對於一般人而言,想要耗時間的可以等搜索票,但對於一間「公司」的法務政策而言 ,三不五時被搜索,不是一件好事。例如就有對企業法比較熟悉的朋友提及,可能影響例 如ESG評估分數等,影響上市或上櫃。 所以說 #法務的評估 以及 #法務政策 是一門專業,而不是中二的在網路上慷慨激昂大喊 幾聲 #捍衛自由的勇氣,引來一群中二病的鍵盤俠一起叫好就可以的。 3. 不要老是跟外國公司比,因為那是境外實際管轄權的問題。我國司法主權範圍不及境 外,所以當然不能跑去外國執行強制處分。同理,美國的檢警也不能跑來台灣搜索Dcard 。 一樣的困境也發生在歐美,例如德國目前很多東亞或外國詐騙(我和同學手機每個月都有 +86等境外來的詐騙電話),德國警方同樣也是遇到境外追查的斷點(和台灣一樣,德國 也難以在境外實行境外司法權,除非司法互助,但是資源有限,德國的偵查通常比較快速 而且和台灣相比,處分程序比較簡化...),而歐盟檢察署目前在財產犯罪方面只針對例 如重大逃稅、重大金額詐欺等。 不過,之前我在新北檢時,AIT也有來拜訪過,席間也提過針對某些類型案件的協助可能 性。就我所知,如果涉及某些美國在乎或感興趣的案件,是有可能透過美國國土安全部在 美國境內執法的,甚至是調取網域資料查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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