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未經許可軍營外攝影要罰鍰 立法院明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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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HENGKUNLIN (JHENGKUNLIN)
時間 2023-11-19 21: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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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軍營外攝影要罰鍰 立法院明審草案 聯合報 2023-11-19 10:54 聯合報/ 記者 洪哲政 /台北即時報導 https://imgpoi.com/i/Y5UW15.jpg
軍事迷、航空迷慣常在軍事機場跑道頭拍攝戰機起降,時也有為掌握起降時間而以無線電監 聽塔台通訊;此外,國軍地面部隊在外演習時,也有軍事迷隨隊拍攝;部分媒體也有自行追 蹤拍攝重大演訓的慣例。記者洪哲政/攝影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周一審議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草案首次規定遙控無人機或其 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衛哨兵執行營區 安全勤務時,可依指揮官、值勤軍官命令,使用武器,相關規定適用於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 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時。 軍事迷慣常在軍事機場跑道頭拍攝戰機起降,也有人為掌握起降時間,透過無線電監聽塔台 通訊;國軍地面部隊演習時,有軍事迷隨隊拍攝;部分媒體有時也在未經許可下,自行追蹤 拍攝重大演訓。根據這項最新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將賦予軍方管制法源,違反規 定者攝影者,恐將挨罰3萬至15萬元罰鍰。 草案第22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 錄影、攝影、 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 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防部草案說明,沒有明確說明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的定義。 國防部表示,為確保軍事營區及演訓安全,避免國軍機敏資訊遭竊錄,對於飛越軍事營區遙 控無人機等,草案第10條第1項第3款明定,得以使用器械或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草案第24條規定,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 接助於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10條至第 16條,包括衛哨兵對宣告警戒、管制場所的行動、使用器械、武器的行為等,以及對無人機 的應處。 台灣民眾黨團曾提案增訂第6條第3項,要求軍事演訓區域及軍事營區周邊100公尺範圍內, 禁止足以危害軍事孜全之集會或遊行。增訂第7條第4項、第17條,對於違反集會或遊行得命 其解散、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及處罰規定。國防部認為,集會遊行法針對民眾集會遊行申請 、許可及相關管制事項均有規定,由警察機關管制執行,國防部得於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周邊 公告畫定管制範圍,集會遊行法第6條已有明文,建議依現行規定辦理,不納入立法。 https://bit.ly/3upPHN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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