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陸委會:註銷大陸戶籍不等於喪失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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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z (醉)
時間 2023-11-09 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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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講一堆,一點用都沒有。可憐阿 爭點只有一個 現居住於大陸地區(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者 於中華民國法律上是何種身分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由此可知,依中華民國法律 徐春鶯之前為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 依中華民國法律,徐春鶯從來就沒有,也不可能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之後徐春鶯依中華民國法律 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身分從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轉變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人民 所以依法十年後可以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既然依照中華民國法律 徐春鶯自始就是中華民國國民,只是大陸地區人民還是台灣地區人民的差別 所以依照中華民國法律 徐春鶯不可能有雙重國籍的問題 徐春鶯有雙重國籍的問題只有以下兩種可能 1.黨>憲法>法律 2.你遵守中華民共和國法律 : 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有爭執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我國不承認之國籍者是否亦有本法適用? : 按本規定立法意旨為確保服中華民國公職之國民對國家之忠誠義務,爰規範兼具外國國籍 : 之我國國民應放棄外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既具我國承認之外國國籍者之國民應放棄外 : 國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則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具我國不承認之對立叛亂政府僭立國 : 號國籍之國民自亦應有本法適用,放棄叛亂政府國籍後始得任我國公職。 : 縱有論者認基於兩岸特殊情勢可由憲法推論我國不承認叛亂政府國籍,姑不論其推論是否 : 有據,是否得由此徑認其非屬本法所稱外國籍,已存疑義。 : 除兩岸特殊局勢外,我國是否承認他國國籍尚涉及政治、外交、國際法等複雜因素並常有 : 爭議,難以作為劃定本法適用範圍之依據。 : 基於前揭確保公職人員忠誠義務之意旨,本法所稱「外國」國籍應採「明示其一,排除其 : 他」之解釋,即凡非中華民國之國籍者,即屬本法所稱之「外國國籍」。舉例而言,設若 : 取得索馬利蘭共和國國籍之我國國民欲服我國公職,亦應有本法適用。 : 又查叛亂組織政府並非無放棄國籍之程序,且(我國)國家並無代理欲服公職之國民辦理 : 放棄他國國籍之公法上義務,徐某稱「政府做不到別叫我去做」云云,自不足採。 : 末就要求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放棄該國籍始得任我國公職是否即為兩國論之主張? : 我覺得可以想看看在主張中華民國收復中國最大力的兩蔣時期帶著叛亂政府國籍來服公職 : 會發生什麼事,本案干兩國論屁事。 : ※ 引述《iincho (世界的盡頭)》之銘言: : : 其實呢,我一直覺得民進黨這些人最大的問題不是執政能力, : : 而是連基本的法律都可以曲解,以陸配國籍身份的問題為例, : : 如果有稍微對於過去這段歷史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一點理解, : : 根本就不會說出陸配國籍身份要看國籍法. : : 移民署網站上有歷年的研究論文,國籍身份問題問移民署就對了是吧? : :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353/7362/?Page=2&PageSize=20 : : "臺灣地區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居留法令之比較研究" : : 這篇文章就是在解釋陸配與一般外籍人士在法律上的差異, : : 第十頁很明確地告訴你兩者身份認證不是用同一款法律, : : 其中更明確寫到大陸地區的人民來台無放棄國籍之程序, : : 也告訴你原因-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 : : "大陸配偶設籍前除居住滿一定期間且無不予許可之情事外,依據兩岸人民關 : : 係條例第2條對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即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因此無 : : 放棄國籍之程序,僅須檢附喪失大陸戶籍之證明(實務上多以具結書代替,待核 : : 准定居後3個月內補繳)即可。外籍配偶須先向戶政機關申請準歸化,之後向原 : : 屬國辦理放棄國籍,取得喪失原國籍證明後,才可再向戶政機關辦理歸化國籍, : : 取得國籍後再續辦臺灣地區居留與定居手續。"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二條告訴你的是 : : 第 2 條 :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 我們不但不認為他們是外國人,而是直接認為他們本來就是中華民國國民, : : 只是因為治權無法到達管理,所以以戶籍定義其權利義務. : : 對面中國在邏輯上也認為台灣民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因為治權 : : 無法到達所以凍結其權利義務,兩邊概念是一樣的. : : 如果中華民國認同對面國籍主張,理論上來說所有的台灣人 : : 都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因為對面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 : 那台灣人選舉都要去對面拋棄中國國籍. : : 稍微了解當年立法精神應該就知道陸配身份不會是用國籍法處理, : : -> 這邊我修正一下,陸配的中華民國身份取得不是靠國籍法, : : 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賦予對面中國人為敵佔區的中華民國國民, : : 而我們不承認對面治權所以不承認中國國籍,所以沒有放棄問題. : : 那些跟你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有處理戶籍問題的基本上是裝死. : : 實際上對面中國人在台灣的法理上是準國民. : : 至於國籍法其他項目,在陸配成為中華民國國籍時就需要遵守, : : 但是現在吵的是他需不需要放棄中國籍. : : 如果你去查之前關於陸配的新聞根本沒人在吵這個, : : 當年的認知都是台灣不承認中國籍是要放棄殺小, : : 至於為什麼現在會吵起來,大概是柯文哲要選總統吧, : : 2020年國民黨就提過陸配當不分區,叫牛春茹, : : 有興趣的自己去查. : : 你可以說這法律不合時宜,但是現行法令規範架構就是這樣, : : 但是民進黨告訴你的是"當選要用國籍法來規範", : : 我不認為他們不知道原本法律的立法精神,問題是他們還是這樣說了. : : 這才是民進黨執政最大的問題. : : 接下來提第二個主題,民進黨是不是真的有心要處理這個"國安"問題呢? : : 我看到很人說啊陸配從政會變匪諜啊,那國安會有問題,先不論這種 : : 唯心論人家都還沒幹啥就先扣帽子的說法對不對,假設是對好了, : : 那有沒有辦法處理呢? 答案是有的,還不用修憲,因為實際上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有限縮陸配的參政權,參考21條 :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 : pcode=Q0010001&flno=21 : : (sorry怕縮網址被當不明網址,有興趣的自己看) : : 第 21 條 :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 : 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 :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 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 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 : : 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前項人員, : : 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 : 這條有人拿去釋憲說違反平等原則,結果大法官說沒問題 : : (釋字第618),所以要用這些法律去額外對陸配的從政權 : : 做限制是沒問題的,比如你把設籍年限改滿100年不就結了. : : 問題是民進黨看起來有想要做嗎?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中華民國的其他法律也沒有衝突阿 除了黨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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