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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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z (醉)
時間 2023-03-02 12: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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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可解雇的條件如下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所以要注意的是有沒有符合法條的要件 還有要拿到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 如果覺得不符合要件 那就試著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吧~ : 請教 各位前輩先進: : 友人因職災致傷病滿兩年,但因職災造成的傷病仍需持續治療並提出教學醫院專科醫生診 : 斷書請假。雇主以「勞保職災給付」已滿兩年,所以不再給職災勞工公傷假。地方政府勞 : 工局前往查核,回覆職災勞工「公傷病假雇主給兩年已經非常寬容!兩年期滿職災勞工不 : 回去上班,雇主可以直接解雇」。 : 當下跟該勞檢員反應,職傷給付兩年是勞保局的職災傷病給付,法源上沒有「公傷假只有 : 兩年的限制」,勞檢員卻一再說雇主很有良心,超過兩年還沒解雇職災勞工已經是非常優 : 良了… : 經查相關資訊:公傷病假的法源依據為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但該條文僅簡單規範「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並沒 : 有像是普通傷病假一樣有年度內請假天數的限制,所以公傷病假其實並無二年的期限,只 : 要勞工仍然在醫師專業判斷下仍需進行治療、休養的期間內,雇主都仍應依法給假與相關 : 的補償,這點勞動部過去其實也有作成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13日(82)台勞動 : 三字第39118號函)。 : 雇主未提供完整設備導致勞工職傷,把關的勞工局勞檢這麼專業的單位,仍作出對職災勞 : 工不利的解釋。 : 勞工真的是最軟的那塊,真的只能自立自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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