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Gossiping
大概簡單分析法官在這個案上會怎麼判:
一、事實:
(一)影片中明顯可見機車在慢車道無違規情況下直行,且相對位置係在肇事大貨車前方
約80-100公尺處。
(二)肇事大貨車顯於車速過快情形下直接從道路內線往外切直接右轉,且影片中可以清
楚聽出其鳴按喇叭,顯見其有看見前方直行之機車車輛。
二、法律適用:過失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觀上若非大貨車右轉輾壓之行為,機車騎士不會當場死亡;機車騎士係被該大貨
車輾壓過後造成當成死亡,該機車騎士死亡之結果顯與大貨車右轉輾壓過之行為顯有相當
因果關係;大貨車車速過快且明顯在無減速的情況下直接外切右轉,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
,且該危險行為確實造成機車騎士當場死亡,實現法不容許之風險。
(二)主觀上該大貨車司機於遠處即鳴按喇叭,顯見其有看到遠方慢車道係有一台機車,
此時依一般社會大眾之通念,係應打右轉方向燈確認其前、後方無車輛後緩慢駛入慢車道
後再右轉,惟該肇事之大貨車司機確無做到上述舉措。
且此類大型車輛於行進中若有任何違規行為非常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之結果;該個
案中司機顯有認識到該行為會造成機車騎士死亡或受傷之結果,不積極減速防止結果發生
,反而加速右轉通過,放任風險發生,
。
好了,大家知道問題出在哪了嗎?為什麼如此可惡的行為,現行法律不僅不修法將過失致
人於死或重傷之行為加重刑責,也不將故意、過失的概念中加以細分出此類惡性重大之行
為,而僅能以「過失」論?!
還要多少人命、多少破碎家庭才能喚醒當權者的決心,趕快修法遏止這類的悲劇一再發生
呢?!
以上僅是個人思考,如有錯誤之處煩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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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49.118 (臺灣)※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9827964.A.2C8.html
推 huei252: 過路口未減速還按喇叭,這速度如果路口剛 42.79.229.201 08/07 07:29
→ huei252: 好有行人也是碾過去好嗎 42.79.229.201 08/07 07:29
推 ljuber: 如果他有看到機車且按喇叭警告 他可以說 219.71.67.121 08/07 07:33
→ ljuber: 機車還是要通行我也沒辦法 然後並哭訴 219.71.67.121 08/07 07:33
→ ljuber: 家中有老少要養blabla 以求減刑219.71.67.121 08/07 07:33
推 L2N: 台灣大學長 誰輪下沒幾條人命 125.224.216.2 08/07 07:38
推 arickal: 你這樣論調沒有人情味吧,人家不是故意 122.117.163.11 08/07 08:05
→ arickal: 且沒有跑掉態度良好,且機車沒有退三步 122.117.163.11 08/07 08:05
→ arickal: ,應該判輕一點,和解的話,六個月得易 122.117.163.11 08/07 08:05
→ arickal: 科差不多。更何況這些砂石車攪拌車都建 122.117.163.11 08/07 08:05
→ arickal: 商的,你不能動你的金主 122.117.163.11 08/07 08:05
→ sggs: 美國有二級謀殺罪,台灣沒有 36.227.56.88 08/07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