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精蟲上腦衝停車場「性侵」重機 離譜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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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blivionion (Shorwell)
時間 2022-07-12 23: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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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11,簡,793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5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除不特定多數 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且只要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 為必要。查本案被告甲○○自慰之地點,係「i閱讀大樓」地下室停車場,顯係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地點,且係處於其他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自符合「公然」之要件。又被告 在上開處所以脫下褲子裸露生殖器,並上下移動摩擦之自慰動作,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 其上開舉止,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且前已有妨害風化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竟再次不顧他人之感受,在上開地點為公然為猥褻行為,損及社 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為小康等一 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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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01234567: 蓋 220.129.148.76 07/12 23:36

ralfeistein: = =125.224.177.150 07/12 23:39

Killercat: 這三小 月老看太多膩 =_= 36.228.228.21 07/12 23:42

C13H16ClNO: 檢察官會不會邊寫邊偷笑 36.227.164.74 07/12 23:44

C13H16ClNO: 更正 法官 36.227.164.74 07/12 23:44

badmark369: 這人看月老,然後挑釁當事人嗎? 1.170.52.147 07/12 23:45

richjohn: 這麼噁心的東西大概也是講講心證叫法助 101.9.186.133 07/13 00:07

richjohn: 寫 101.9.186.133 07/13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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