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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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u73 (朗東)
時間 2022-03-07 04: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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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記者項瀚/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賠 律師曝:權利行使有年限 4.完整新聞內文: 凶宅在出售之前,得需誠實告知,否則除了民事求償外,可能還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疑慮。 然而,有名網友詢問:「在多年後才得知入手的房子是凶宅,還能向當初的賣方求償嗎?」 對此,律師給出精闢解說。 有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表示,當初以市價購入的房子,多年後 準備賣出時,才發現是凶宅。他詢問:「這樣還能向賣房索賠嗎?」 話題一出,引發熱烈討論。不過,大多網友似乎都不曉得這問題的答案,留言包括「過了這 麼多年,祂應該也已經放下了」、「鄰居口風真緊誒」、「我記得有時效性」、「這只能用 告的吧」。 周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凶宅一般認為是屬於房屋物之瑕疵的類型,若賣家未 告知,買家可以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如果是惡 意不告知,賣家甚至會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問題。 關於原po的疑問,周律師指出,法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必須最遲在物之標的交付後5年內 主張,這是屬於特殊的權利行使期限規定。如果超過5年的話,只能考慮就賣家故意不告知 瑕疵或是民法債務不履行,來主張不受該5年期限的限制。 凶宅雖然便宜,用市價5~7折就有機會入手,但延伸出來的問題也頗多。高源不動產估價事 務所估價師陳碧源表示,有些銀行會避免貸款給凶宅物件,就算成功放款,成數也不會太漂 亮,可能最多就是3~4成,且利率條件也會比同屋齡、屋況的物件來得更差。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200530 6.備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按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 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民法關於 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於契約自由 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 -- 如要將房屋賣出,可能有價值減損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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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turneBoy: 都沒出現問題了 有差嗎 1.172.12.233 03/07 04:56

atgo1207: 但是詐欺罪追溯是10年喔 101.12.103.77 03/07 05:17

Sniqow: 追溯是知道開始算 49.216.176.89 03/07 05:32

chung74511: 住過沒事應該就不算凶宅了吧? 36.236.169.33 03/07 05:40

dear133: 哪家仲介還是自己跟屋主買?仲介都已經會 114.136.104.6 03/07 06:00

dear133: 告知了。 114.136.104.6 03/07 06:00

dear133: 應該沒有貸款買的吧!不然那時銀行會告知 114.136.104.6 03/07 06:01

dear133: ㄟ 114.136.104.6 03/07 06:01

ePaper: 看來房子應該沒啥狀況出現 223.137.151.64 03/07 06:52

t4lin: 其實是在幫打廣告沒問題吧?接著可以賣出114.136.252.178 03/07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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