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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文] aarzbrv 個資
看板 | GossipPick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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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aarzbrv (我愛鑽石光芒長) |
時間 | 2023-08-17 06:30:11 |
留言 | 0則留言 (0推 0噓 0→) |
【前言】:
1.這篇是回覆#1atCJr1i (GossipPicket): [推文] aarzbrv 個資
2.這篇的內容,與#1ZZhacfQ (L_TalkandCha):
[公告] 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務必詳讀)
內文所規範的第5條寄給板主的站內溝通信內容相同,
所以非常歡迎板主直接在《GossipPicket》回覆,更方便!
板主好:
在被檢舉文章
(A).#1artAXcJ (Gossiping):
[新聞] 有無酒測或錄影?桃園兩警證詞兜不攏辱警移工判無罪
(B).#1artxuOW (Gossiping):
[問卦] 問一下,親自碰到過好警察的比例?
(C).#1as4dmwS (Gossiping):
[新聞] 高雄法官認毒蟲被上銬是錯誤行為 刑事局罕見對嗆:嚴正抗議
(D).#1asVVVTd (Gossiping):
[新聞] 女被潑不明液體「還有異味」 警秒找到噁男...最高開罰1500
當中,被檢舉人aarzbrv直指的(E)公眾人物姓名與(F)批踢踢帳號名稱,如下兩段所示:
(E).公眾人物姓名(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或哪幾個批踢踢帳號):
(a).桃園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警員張佾得:
https://archive.ph/kMOuS (中時)
(b).桃園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警員鄒聖樺:
https://archive.ph/VyVup (東森)
(c).桃園保安大隊警員林君瑋:
https://archive.ph/pN6Ow (自由)
(d).前警鄒宗澤:
https://archive.ph/xo7pS (自由)
(e).趙國仁:
https://archive.ph/hP86U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f).社團法人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https://archive.ph/rilYS (民傳媒,之前的民報)
(g).高雄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警員陳裕仁:
https://archive.ph/3FrQ9 (自由)
(h).葉政昱: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
(i).詹慧玲: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出處與(h)相同)
(F).批踢踢帳號(請問這段自以下起,有違反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嗎?):
(h).SSSONIC
(i).sazabik
(j).hihimen
(k).smile5566
(l).s1s2s3bk
(m).aarzbrv在(C)所提的第239樓
(n).ss87666
根據前三段,在下aarzbrv請教板主:
(o).如果檢舉人不說,您是否能從公開文章(A)到(D)當中,
找出(E)當中哪些姓名,對應到(F)當中哪些檢舉人自己的批踢踢帳號呢?--(Q1)
(p).各檢舉人的批踢踢帳號,出現在從(A)到(D)當中幾次呢?--(Q2)
至於「在哪幾篇、各出現幾次」,就不請教了
(在下不誘使板主洩漏檢舉人身分,談何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意圖」?)
(q).請問現行八卦板、八檢板,甚至全站站規,
有特別明文規定「保護特定職業使用者」嗎?--(Q3)
例如:只要以前或現在曾經是「警察」身分,
無論是已在知名媒體揭露之「公眾人物」,
或是檢舉人「曾在批踢踢『其他非隱板』自行揭露」,
都不能提到警察身分(甚至知名媒體早就公開的職級單位)?--(Q4)
甚至連對批踢踢有約束力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好像既不約束「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2條第1款當中的「職業」,
也不約束「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https://archive.ph/JFakk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第2,6條)
舉例:餵給「三大搜尋引擎」被檢舉文章(A)當中的關鍵詞:
google:
參照 https://rb.gy/afblg 或 https://archive.ph/i3Kt2 二選一即可。
bing:
參照 https://rb.gy/32oh1 或 https://archive.ph/CxO9L 二選一即可。
yahoo!:
參照 https://rb.gy/n6vqx 或 https://archive.ph/7ZULi 二選一即可。
* 如果只看google的搜尋結果,恐怕乍看還會以為:
被檢舉文章(A)所提到的公眾人物(a)的批踢踢帳號,是被檢舉人aarzbrv耶!
* 如果只看bing或yahoo!,幾乎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呢!
* 如果檢舉人沒告訴板主,請問板主有辦法特定身分與個資嗎?--(Q5)
(或請其他未受理板主試試:能否從(A)至(D)查到哪幾個帳號的個資被洩漏)
* 甚至,在這段被舉例的對象,「如果沒有被盜用身分的話」,
自行在其他社群網路所公布的個資,在下都沒有引用喔!
* 所以:如果無論直接,抑或間接,
都無法特定哪幾個批踢踢帳號的個資被揭露的話,
請問如何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呢?--(Q6)
回頭看板主的處分:
* 除了僅「概括地」以「涉及個資」四個字為理由外,
* 不但無法說明「違規事證,如何涵攝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
* 甚至從(A)到(D)當中,所有來自aarzbrv的推文,
就算是「回應其他發文者、推文者對事不對人的推文內容」,
全數變成:※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請問:這是根據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哪條
「全數蒙蔽aarzbrv從(A)到(D)的所有推文」呢?--(Q7)
在下aarzbrv魯蛇被桶幾個月或許是小事
(在下於被檢舉文章一共提到9位公眾人物,7個批踢踢帳號,要不要水桶16個月?),
但請問板主:
* 此例一開,是不是就算其他人閱讀文章根本查不到檢舉人身分,
甚至檢舉人是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的公眾人物,
都可以概括恣意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呢?--(Q8)
* 請問之前#1PuYfHT0 (GossipPicket)的判決,是否從您這篇起失效作廢呢?--(Q9)
如果板主有詳讀過在下這篇回應,先謝謝您!
aarzbrv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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