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文] aarzbrv 個資

看板 GossipPicket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芒長)
時間 2023-08-17 0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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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篇是回覆#1atCJr1i (GossipPicket): [推文] aarzbrv 個資     2.這篇的內容,與#1ZZhacfQ (L_TalkandCha):        [公告] 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務必詳讀)      內文所規範的第5條寄給板主的站內溝通信內容相同,      所以非常歡迎板主直接在《GossipPicket》回覆,更方便! 板主好: 在被檢舉文章 (A).#1artAXcJ (Gossiping):   [新聞] 有無酒測或錄影?桃園兩警證詞兜不攏辱警移工判無罪 (B).#1artxuOW (Gossiping):   [問卦] 問一下,親自碰到過好警察的比例? (C).#1as4dmwS (Gossiping):   [新聞] 高雄法官認毒蟲被上銬是錯誤行為 刑事局罕見對嗆:嚴正抗議 (D).#1asVVVTd (Gossiping):   [新聞] 女被潑不明液體「還有異味」 警秒找到噁男...最高開罰1500 當中,被檢舉人aarzbrv直指的(E)公眾人物姓名與(F)批踢踢帳號名稱,如下兩段所示: (E).公眾人物姓名(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或哪幾個批踢踢帳號):   (a).桃園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警員張佾得:     https://archive.ph/kMOuS (中時)   (b).桃園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警員鄒聖樺:     https://archive.ph/VyVup (東森)   (c).桃園保安大隊警員林君瑋:     https://archive.ph/pN6Ow (自由)   (d).前警鄒宗澤:     https://archive.ph/xo7pS (自由)   (e).趙國仁:     https://archive.ph/hP86U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f).社團法人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https://archive.ph/rilYS (民傳媒,之前的民報)   (g).高雄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警員陳裕仁:     https://archive.ph/3FrQ9 (自由)   (h).葉政昱: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   (i).詹慧玲: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出處與(h)相同) (F).批踢踢帳號(請問這段自以下起,有違反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嗎?):   (h).SSSONIC   (i).sazabik   (j).hihimen   (k).smile5566   (l).s1s2s3bk   (m).aarzbrv在(C)所提的第239樓   (n).ss87666 根據前三段,在下aarzbrv請教板主:  (o).如果檢舉人不說,您是否能從公開文章(A)到(D)當中,    找出(E)當中哪些姓名,對應到(F)當中哪些檢舉人自己的批踢踢帳號呢?--(Q1)  (p).各檢舉人的批踢踢帳號,出現在從(A)到(D)當中幾次呢?--(Q2)    至於「在哪幾篇、各出現幾次」,就不請教了    (在下不誘使板主洩漏檢舉人身分,談何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意圖」?)  (q).請問現行八卦板、八檢板,甚至全站站規,    有特別明文規定「保護特定職業使用者」嗎?--(Q3)    例如:只要以前或現在曾經是「警察」身分,       無論是已在知名媒體揭露之「公眾人物」,       或是檢舉人「曾在批踢踢『其他非隱板』自行揭露」,       都不能提到警察身分(甚至知名媒體早就公開的職級單位)?--(Q4)    甚至連對批踢踢有約束力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好像既不約束「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2條第1款當中的「職業」,    也不約束「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https://archive.ph/JFakk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第2,6條) 舉例:餵給「三大搜尋引擎」被檢舉文章(A)當中的關鍵詞:   google:    參照 https://rb.gy/afblghttps://archive.ph/i3Kt2 二選一即可。   bing:    參照 https://rb.gy/32oh1https://archive.ph/CxO9L 二選一即可。   yahoo!:    參照 https://rb.gy/n6vqxhttps://archive.ph/7ZULi 二選一即可。   * 如果只看google的搜尋結果,恐怕乍看還會以為:    被檢舉文章(A)所提到的公眾人物(a)的批踢踢帳號,是被檢舉人aarzbrv耶!   * 如果只看bing或yahoo!,幾乎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呢!   * 如果檢舉人沒告訴板主,請問板主有辦法特定身分與個資嗎?--(Q5)    (或請其他未受理板主試試:能否從(A)至(D)查到哪幾個帳號的個資被洩漏)   * 甚至,在這段被舉例的對象,「如果沒有被盜用身分的話」,    自行在其他社群網路所公布的個資,在下都沒有引用喔!   * 所以:如果無論直接,抑或間接,       都無法特定哪幾個批踢踢帳號的個資被揭露的話,       請問如何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呢?--(Q6) 回頭看板主的處分:   * 除了僅「概括地」以「涉及個資」四個字為理由外,   * 不但無法說明「違規事證,如何涵攝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   * 甚至從(A)到(D)當中,所有來自aarzbrv的推文,    就算是「回應其他發文者、推文者對事不對人的推文內容」,    全數變成:※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請問:這是根據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哪條    「全數蒙蔽aarzbrv從(A)到(D)的所有推文」呢?--(Q7) 在下aarzbrv魯蛇被桶幾個月或許是小事 (在下於被檢舉文章一共提到9位公眾人物,7個批踢踢帳號,要不要水桶16個月?), 但請問板主:   * 此例一開,是不是就算其他人閱讀文章根本查不到檢舉人身分,    甚至檢舉人是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的公眾人物,    都可以概括恣意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呢?--(Q8)   * 請問之前#1PuYfHT0 (GossipPicket)的判決,是否從您這篇起失效作廢呢?--(Q9) 如果板主有詳讀過在下這篇回應,先謝謝您! aarzbrv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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