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複委託稅務的問題

看板 Foreign_Inv
作者 alex85830 (Alex)
時間 2021-01-10 14:24:40
留言 49則留言 (18推 0噓 31→)

大家好! 因為原文底下的推文各種說法都有, 加上這是多數海外市場投資者都會遇到的問題, 故小弟就自己的觀察和理解想開一篇請教與討論, 手機排版請多多包容 目前我看到大部分的資料(直接Google 「海外所得」有券商、會計事務的文章)寫道: 海外所得的認列主要是「以實現為原則」,未實現的所得則不用申報。 ->我的理解是:只要該年度海外所得(一般人主要是配息+賣出股票的淨利)超過100萬,就 要申報,會不會需要繳稅則是看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 但我也看到市場先生的文章寫: 所得的認列是以「發生的時間點」為準,而不是看「賣出、匯回的時間點」。因此比方說你 去年的海外所得股價上漲,帳面獲利200萬,那今年即使獲利仍未實現、沒有匯回台灣,也 應該要申報。 ->我覺得實務上不太可能(?) 因為這樣申報感覺很混亂XD 另外,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中提到: 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 以下之罰鍰。 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 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小結: 我也不知道哪一種做法是對的>”< 僅呈現資料和自己的觀點, 希望大家的投資和報稅都能順利~~ 資料有誤或是什麼想法的話, 請不吝指教! 謝謝!! -- 補充b大所提之第三點內容: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 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 之日所屬年度。 沒錯,所以搞懂該怎麼申報很重要,才不會漏繳被罰Q_Q 對!! 簡而言之,要合法節稅就只有分年賣, 沒有一次賣掉不申報,然後自己逐年認列匯回這回事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88.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610259882.A.E68.html

pttccbbs: 要看賣出時間點,你沒有賣,都是假的,賣了匯回,就會01/10 14:36

pttccbbs: 被銀行問,昨天才被兆豐問目的01/10 14:36

buzzard: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01/10 14:40

buzzard: 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第三點,不是已經說了應何時認列所得01/10 14:40

SweetLee: 你知道哪一種是對的嗎? 就是乖乖繳稅最正確01/10 15:10

boombastick: 賣了不匯回也是實現,回不匯回不是關鍵啊01/10 17:31

jerrychuang: 分年賣,每年控制在670萬,這樣就算後面一次匯回 01/10 18:58

jerrychuang: 因為每年申報,也不怕國稅局問 01/10 18:59

hkykt222: 財政部賦稅署一些參考資料 https://reurl.cc/YWlkj4 01/10 20:16

hkykt222: https://reurl.cc/bz6N26 01/10 20:17

kkman0918: 請問如果用海外券商 錢在海外帳戶不匯回 也可以課? 01/10 21:46

smartboy: 可以課, 除非你不打算如實申報. 01/10 22:14

tomap41017: 看賣出當下算年度啦,不用管有沒有匯回,就算你賣出 01/10 22:17

tomap41017: 後再買入同一隻/其他股票、賣出後把錢匯到瑞士、賣出 01/10 22:17

tomap41017: 後買入比特幣,你就是要跟國稅局報上賣出的這比所得 01/10 22:17

boombastick: 我個人認為投資額度大的還是要適當做當年買賣實現資 01/10 22:52

boombastick: 本利得的動作,保留好證據,連續五年獲利200萬跟五 01/10 22:52

boombastick: 年一次獲利1000萬要繳的稅可是不一樣的 01/10 22:52

s1023: 特斯拉真D猛 01/11 10:45

wr: 每年賣100萬啥都不用做 賣670萬要申報另外加上綜合所得去計算 01/11 17:06

wr: 你也可以每年找個良辰吉時賣100萬再買100萬把獲利實現 01/11 17:08

wr: 如果漲太兇 100萬扣打不夠用 那就只好稍微麻煩一點去申報 01/11 17:09

wr: 如果懶到不行啥都不想管 那就等退休之後每年賣100萬匯回來用 01/11 17:10

calvino1985: 那如果某隻賣掉賺10萬,同一年度再買了一隻後停損虧 01/11 17:47

calvino1985: 10萬,當年申報應該怎麼算?照這樣看仍得計算所得10 01/11 17:47

calvino1985: 萬,台灣投資虧損不能扣抵吧 01/11 17:47

daze: 如果都是海外財產交易損益,同年度可以互相抵銷。但是,以行 01/11 17:53

daze: 政法院的一個例子,有人用新加坡交易所的摩台指跟台灣期貨交 01/11 17:55

daze: 易所的台指期做配對交易,結果摩台指賺1.1億,台指期虧1.3億 01/11 18:09

daze: ,他自以為總計是虧損不必繳稅,但行政法院判出來是摩台指屬 01/11 18:11

daze: 海外所得需課20%,加計0.1倍罰鍰。台指期是國內財產交易損失 01/11 18:12

daze: ,只能用於抵銷3年內的國內財產交易所得。 01/11 18:13

jior: 請問各位大大,所以不管是複委託還是海外卷商基本上都是要 01/11 19:56

jior: 控制在一個年度670內嗎?然後如果12/31賣跟隔年1/1再賣這樣 01/11 19:56

jior: 是分開兩個年度的嗎? 01/11 19:56

daze: 年度是以交割日為準,如果12/31賣,交割日會在下一年度。 01/11 21:01

daze: 不想繳稅的話,670是國內國外合計。超過就是要繳稅而已,也 01/11 21:03

daze: 沒有絕對不能超過的理由。 01/11 21:03

tsgd: 富邦有提醒我屬於這年度損益的最後交易日 01/11 22:21

Delisaac: 抓一年五百萬好了 五年也可以匯回來2500萬 01/12 16:53

Delisaac: 這裡這麼多人資產大到要擔心這個? 01/12 16:53

SweetLee: 問題是你有沒有五年可以分開匯 01/12 19:23

nijawang: 回27樓daze大,台期指的虧損可以抵3年內財產交易所得? 01/13 12:07

nijawang: 台灣沒有證所稅,那虧損為何還可以抵稅? 01/13 12:07

buzzard: 不是只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會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如往 01/13 13:50

buzzard: 後三年出售103年前取得房屋所產生的所得,也屬可以扣抵 01/13 13:50

buzzard: 的財產交易所得 01/13 13:50

daze: @nijawang 我說錯了。台期指的虧損不得扣除。 01/13 19:49

daz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1 號判決。 01/13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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