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灣存託憑證「TDR」適法性惹議 學界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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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311150 (the311150)
時間 2022-10-05 13: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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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為促請金管會及司法機關重視人權,不可漠視憲法「罪刑法定原 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甚至寬鬆解釋並只憑有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對投資人以刑事 責任濫行處罰;「中華人權協會」與「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昨天(26日)邀請有財經背 景的前行政院院長陳冲與律師學者,以「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為主題舉辦人權研討 會,期讓更多民眾重視司法人權議題。 https://i.imgur.com/dRIsQV8.png
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法曹協會昨天邀請前行政院長陳冲(右4)參與這場研討會。翻攝畫面 兩協會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政府在2008年6月鬆綁台灣存託憑證(TDR)政策,陸續開放香 港證交所、韓國交易所上市公司來台發行。到2019年,累計來台籌資TDR的企業,把從台灣 集資的資金滙回母國至少將近600億。 由於TDR陸續衍生許多爭議,在法院判決中也出現很多不同見解,最高法院有認為TDR為外國 有價證券,也有認為TDR為我國有價證券,另外也有見解認為TDR雖屬我國有價證券,但是依 「外國募發準則」所「核定」。由於見解不同,適用《證券交易法》的法條不同、法律效果 不同、罰則不同、罪刑不同,造成許多實務問題。 https://i.imgur.com/8KeUCND.png
前行政院長陳沖與會時發表自己的看法。翻攝畫面 有鑑於此,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法曹協會昨天聯合主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學術 研討會,邀請前行政院長陳冲,以及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我 國著名憲法學者李念祖等人,共同討論相關法律問題。另外具律師背景的財金立委李貴敏, 也應邀出席。 前行政院長陳沖與會表示,在民事或刑事上該如何認定TDR,其實很值得探討,尤其民事上 有一點賠償責任,但刑事不一定負責,因為刑事是牽扯到人權,所以通常都很嚴格。 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說,此議題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證交法》對於有價證 券認定交由主管機關定義,但是,若出現了刑法責任,將涉及空白刑法問題,而《證交法》 對於違法交易有價證券的刑事責任很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 元以上、三億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非常強,過去大法官已不只一次對於證券交易的空白刑 法提出違憲認定的解釋,也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高思博強調,就過去案例來看,當事人在交易時,TDR並未被列在證交法的有價證券,但後 來經過主管機關「補充認定」後,遭法院裁定行為違法,導致當事人遭遇嚴重刑罰後果,若 法律遲遲無法針對TDR明確定義,將持續產生嚴重侵害人權疑慮。 陳冲則認為,是否認定TDR是有價證券,若只透過證交法第六條來概括授權「很危險」,且 由於財政部在1987年發出的第九○○號函釋不清不楚,至今能否適用其實可以討論,就會有 「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疑慮。呼籲應該要正本清源,改變鴕鳥立法,並且盤點不清楚的函 釋結果,並呼籲應該「民刑分治分途管理」,民法刑法責任應該分野。 李念祖提到,1987年發布函釋的時間點距離解嚴不到2個月,當時還存在解嚴前的管制心態 ,但時至今日對於空白刑法的作為上,仍維持原本做法,已造成司法上各種問題,這部分需 要實務運作及學理來豐富,不論實務界、理論界及學術界,在此議題上確實有重新思考的必 要。 高思博則說,TDR爭議是一杯「有毒的雞尾酒」,由於過去發出的函釋是直接頒布、並未經 過立法院審查,加上社會民情及立法機構習慣用刑法來解決問題,導致出現違反罪刑法定原 則、授權明確性、以及溯及既往等爭議;且證交法恐只是冰山一角,空白刑法是嚴重問題, 包括環境、食安、醫藥等面向也都可能出現類似爭議。 --- 這邊應該滿多金融相關產業的從業者,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什麼看法? 畢竟現階段對於TDR的定義未明、立院又沒有修法的狀況來說, 如果實務上遇到狀況, 是否也很難有一個有明確的法律去做出判決? 台灣一直期許要成為一個成熟的金融市場,但是在法律上好像總是跟不上? -- 雀食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33.16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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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tkin: 台灣沒有那個資格去做這種東西10/05 16:14

kutkin: 發生爭議根本無法處理,他國根本不鳥你。10/05 16:15

Kydland: 啊現在才發現喔?陳沖 高思博 李念祖 李貴敏 呵呵10/05 18:51

dhabc: 台灣真的這方面GG10/06 09:44

dudu1020: 我覺得也不是處理不了 是不想處理吧10/06 09:51

wicer5566: 金管會喔 ㄏ10/08 10:35

DoggyPanda: 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吧10/08 11:46

bombom37: 沒經過立院審查就是不行啊10/08 11:59

huskymilk: 對主管機關有期待是不是搞錯了什麼10/08 12:21

dicky6980: 沒修的也不是只有這條10/08 13:53

givee: 實務上沒遇過 也希望不要遇到10/08 13:06

you67: 個人是希望可以快點修啦10/08 14:09

a09878876: 有票的…才會修…10/08 15:11

q09987uii: 希望可以修+110/08 15:27

ianzaro: 論述合理 但要政府理你才有用10/09 13:18

bombom37: 各種法規都只能說ㄏㄏ10/09 16:28

bombom37: 其實這問題也討論過很多次了10/09 16:29

bombom37: 實務上如果喔真的遇到還真的沒啥頭緒10/09 16:31

givee: 實務上沒遇過 也希望不要遇到10/08 13:06

you67: 個人是希望可以快點修啦10/08 14:09

a09878876: 有票的…才會修…10/08 15:11

q09987uii: 希望可以修+110/08 15:27

opoplo: 論述合理 但要政府理你才有用10/08 17:18

bpnoom90: 各種法規都只能說ㄏㄏ10/08 17:48

mlpkol11: 其實這問題也討論過很多次了10/08 18:09

zxczxc55: 實務上如果喔真的遇到還真的沒啥頭緒10/08 18:31

ckckck01: 哪時才能修一修..10/08 19:13

bOJJ87HU: 太難了一般人哪會懂 10/08 19:41

JQKLACE2: 一般人可能只會覺得tdr很好賺 10/08 20:40

haihiary: 這種事情如果不是自己遇到的話大概都不會在意 10/08 20:52

ian0908: 不修x 不想修o 10/08 21:03

curry456: 樓上笑死 10/08 21:14

c9047562: 就算從業人員 也未必熟這塊吧 10/08 21:53

K9908767: 法規的東西 只能給法律專業解決 10/08 22:25

as443232: 主管機關表示:? 10/08 22:46

potto45: 啊我就不怕被罵啊 10/08 22:57

s9088e7: 乖乖工作就好zzz 10/08 23:17

lexuser: 這是公司要煩惱的事情吧 10/09 07:01

costco5: 站在人權角度 確實是有可以討論的點啦 10/09 10:22

nvidire: 有毒的雞尾酒 不錯的比喻 10/09 11:04

NOV3443: 我這輩子可能不會碰這種東西 10/09 12:34

ianzaro: 推 10/09 17:09

ceendy: 金管會不愛修法,一堆靠函釋來處理,公務人員心態很難解決 10/11 11:04

ceendy: 呀 10/11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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