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趁機性交,與強制性交,怎麼競合?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aaaaaz22 (小穹)
時間 2018-08-19 03:00:07
留言 21則留言 (5推 0噓 16→)

失眠來回一下... 原文(ㄧ)的最後一段還有(二)的最後推論或結論覺得不妥: 其實保護法益跟行為數的判斷並沒有這麼絕對,罪質或行為態樣也是,甚至物理上的行為數也不會影響判斷。依解答者給的實務見解而言,不如應以「被害客體」與時空密接性為區分為當。但這些都是輔助或例外的判斷方法,原則還是要看行為人主觀犯意是否可以視為單一(如果題目已言明)。 又,我認為實務判決所稱「被害客體」並不是保護法益或被害法益: 我在原解答者那篇文下方有推文,覺得解答者混用了幾個概念,尤其是原文(ㄧ)最後一段,其質疑採一行為說或犯意升高者,必須解決「被害客體同一,也就是保護法益相同」這部分。 看到目前為止覺得大家討論偏到保護法益去有點不妥,畢竟行為數(犯意升高或另行起意)跟保護法益沒有絕對相關呀。事實上,若採原解答者的見解,可能也不會出現「轉念強盜」(態樣不同、保護法益可能也不同)了,可惜等不到他的回覆QQ 直接舉例: 一刀砍傷人也砍破衣服、不等價打擊錯誤(法益不影響行為數);轉念強盜(行為態樣不影響行為數);甚至砍人後以為他死了就丟入海中被淹死(行為有中斷也不影響行為數) 最後補充一下,沒有要藉此遽斷原題目應採數行為或一行為,只要言之有理均可,只是判斷上還是注意一下比較好... : 嗨,我來咬餌了。我是高X調特的解題作者。 : 因為本題考點不是競合,所以當時解題時沒有詳細討論。以下這是我解題時的想法,如果 : 有任何疑問歡迎討論唷。 : (一)行為數的計算:本題應是數行為 : 1.實務見解對於行為數的計算,都以犯意個數作為計算標準,如果另行起意就會是兩個行 : 為,而如同同學講的,犯意變更則看升高或降低有不同。以下討論都用實務見解的觀點出 : 發。 : 2. 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 : 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 : 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 : 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 : 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101台上282決) : 3. 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或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之 : 犯罪行為,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產生,實行另一犯罪行為之謂,至於被害客體是否同一則 : 不問;惟因其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後(即前一犯罪行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 : 犯意實行其他犯罪行為,故為數罪。行為人以傷害之犯意打人,毆打時又欲置之於死地, : 乃犯意昇高,應從變更後之殺人犯意,殺人行為之傷害事實,當然吸收於殺人行為之內。 : 倘若初以傷害之犯意打人已成傷之後,復因某種原因再予以殺害,則屬另行起意,應分論 : 併罰,成立傷害與殺人二罪(101台上282決)。 : 4.本題我認為是另行起意:依照題目,「甲見A女反抗」「遂將」(想要)將A綑綁於床邊 : ,這個 : 想要綑綁的念頭(強制),我覺得應該就是另行起意,會被評價為兩個行為。 : 4.關於同學認為是犯意昇高的問題,可能要先解決的是,前行為(乘機)與後行為(強制 : 性交)是否屬於同一個被害客體,也就是保護法益是否相同。又同學所提出揮刀先傷害犯 : 意後重傷犯意,二者被害客體本來就是身體法益,也不會有行為手段態樣不同導致法益不 : 同的問題,我覺得拉,應該不能與本題相比擬。因此,我認為保護客體不同,不能用犯意 : 昇高或降低,討論如後。 : (二)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保護法益雖是性自主但有些微不同: : 1.保護法益:雖然二者都列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但細緻區分,二者手段不同。罪質也不同 : (陳子平,刑法各罪論上,2017,頁252)。 : 2.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5條):利用被害人已陷於不知或不能抗拒而欠缺抵抗能力之既 : 有無助狀態;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則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 : 之意思自由,通說見解認為二者雖然都是侵害性自主法益,但罪質不同。 : 3.此外,就甲對單純熟睡乙性交後,乙驚醒後再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的案例: : 「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係用來描述「無法或難以擷取意願的狀態之人」的狀態,只要是 : 有人處於這種狀態,就不能趁人之危而為性交,這是性自主權維護的表現。因此,熟睡中 : 的人對其性交或猥褻,本來即會驚醒,而驚醒後則非屬於「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狀態, : 行為人以強制力對其性交或猥褻,應構成強制性交或猥褻罪(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 : 學林,2017年9月,頁392-393)。從此可以得知,學者認為對於熟睡狀態不是既有無助狀 : 態,評價重點是驚醒後的強制性交行為,而成立強制性交。 : 4.不過,調特考題既然是利用被害人酒醉狀態乘機性交,本來就不會有睡眠狀態是否為不 : 能抗拒的問題,本題就會成立225。之後,行為人另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違反意願對其 : 性交,二者的罪質不同,且犯意不同,行為也不同,我才會論以數罪併罰。 : (三)其實我上課時都跟同學強調,每一個題目每個人的解法不同,縱使實務上案例事實 : 相同,法官判決的也會不同。只要論理清楚,能夠說服人就好了。以上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 ,當然只要你的論理清楚,改題老師也不會說你寫錯。最後,祝大家都能順利考取RRRR, : 這才是最重要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60.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4618809.A.BB7.html

aaaaaz22: 補充:甚至在原文(一)最後一段說要用保護法益判斷被害 08/19 03:14

aaaaaz22: 客體是否同一,結果在(二)以下討論中,在承認兩罪屬同 08/19 03:14

aaaaaz22: 一保護法益之下,卻轉為討論「罪質」的不同,前後標準似 08/19 03:14

aaaaaz22: 不相同。況且,每個獨立的犯罪基本上罪質都略有不同呀, 08/19 03:14

aaaaaz22: 這似乎也無關於行為數的判斷吧? 08/19 03:14

Saaski: 謝謝a大的參加討論,講的好清楚 08/19 07:44

tttggg: 推,長知識了 08/19 08:20

Bluesemen: 推,我也覺得糕點解答對於行為數判斷很有問題,為何侵 08/19 13:18

Bluesemen: 害數法益(當然我自己認為兩者為同一法益,不同法益是 08/19 13:18

Bluesemen: 解題者想法)可作為另行起意的理由之一?有種倒果為因 08/19 13:18

Bluesemen: 的謬誤。 08/19 13:18

Bluesemen: 舉最簡單例子好了,拿刀刺傷A同時劃破A的衣服,難道學 08/19 13:20

Bluesemen: 說會因為身體跟財產法益的不同而論數罪嗎? 08/19 13:20

samsam810: 你好,謝謝討論。就本題而言,括號一討論的是行為數, 08/19 18:35

samsam810: 我認為中間既然犯意有不同,論以兩行為,接著再討論括 08/19 18:35

samsam810: 號二的法益數,因此得出數罪的結論,也不是以法益數討 08/19 18:35

samsam810: 論行為數。當然,我認為題目解讀每個人不同,當然也有 08/19 18:35

samsam810: 論以一行為的可能。 08/19 18:35

samsam810: 同學討論的蠻有道理,是另一個解題方向,謝謝提出思考 08/19 18:36

samsam810: 。 08/19 18:36

luluhihi: 罪疑唯輕,故論以一行為。 08/20 14:45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