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有關請求之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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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monwhk (Damon)
時間 2018-07-19 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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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年台上字第3500號判例: :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請求,並無需何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 : 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又訴之撤回,衹係原告於起訴後,表示不求法院判 : 決之意思,故訴經撤回者,仍不妨認請求權人於提出訴狀於法院,並經送達之時,對義務 : 人已為履行之請求,使其得於法定期內另行起訴,而保持中斷時效之效力。 : 請教各位先進~ : 依民法130條時效因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131條說時效因起訴若經撤回, : 視為不中斷。 : 為何上面判例說請求後起訴,經撤回其訴後仍可保持中斷效力呢? : 謝謝!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舉一個例子 A對B有一個工程款請求權,承攬人報酬請求權的時效依第127條第7款規定為二年。 設A對B的工程可以請求的起算點在105年1月26日 依上開規定,A對B的工程請求權在107年1月26日必須起訴請求 A則在107年1月19日對B時效屆至前起訴,但後來經過B苦苦哀求, A因此在107年1月31日撤回起訴。 此時,因為A撤回起訴,故原本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A的承攬人報酬請求權本應在107年1月25日滿2年時,符合消滅時效的規定。 但因為A在107年1月19日起訴,倘該起訴狀在107年1月25日前已送達B, 那麼這一份起訴狀的提出,就等於是A對B的請求, 故在書狀到達B時,時效會因「請求」而中斷 因「請求」而中斷的時效,必須在「六個月」內起訴,才能維持中斷的效力 故倘A在請求後的六個月內起訴的話,那麼就可以繼續維持中斷時效的效力。 結論: 簡單來講 A本來是用「起訴」為原因來中斷時效 後來則是用「請求」來中斷時效。 兩者中斷事由不同。 而且只會發生在撤回後,仍然未超過請求後六個月內的時間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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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yDeng: 相當感謝D大詳細的舉說哦! 07/19 00:56

zison: 清楚推! 07/19 01:07

CCWck: 推 07/19 05:16

f1671790: 推 07/19 10:37

xxsxx1000: 精闢 07/1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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