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5年三等行政警察「刑法刑訴」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phil77721 (eric)
時間 2016-06-25 07:46:43
留言 10則留言 (7推 0噓 3→)

甲為詐騙集團的首腦,於東南亞某一國家內設置電話詐騙的機房,由甲在國內指揮監控整個詐騙行動,並分別由該詐騙集團的成員乙、丙、丁等人赴該地之通訊機房,負責行電話詐騙。其以東南亞各國之人為詐騙對象,所得之詐騙所得,再從東南亞匯回給甲,爾後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詐騙先後共三百次,得款新台幣數億元。後詐騙行動暴露,為當地警方所偵破,經解送回國,交予我國司法機關處理。試問甲、乙、丙、丁之犯行應如何處理? 我想問 就審判權的部分 不符合屬人原則刑 7 最重3年以上(339-4加重詐欺法定刑是1年上7年以下) 所以 適用屬地原則 刑4? 結果發生地?還是行為地? --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6812005.A.9ED.html

saceyou: 上位階,大陸算我中華民國領域內,所以適用刑4,犯罪地。 06/25 07:56

cindycincia: 大陸不是東南亞阿..... 06/25 08:39

cindycincia: 本題非屬人原則以及世界法原則 用屬地主義來解 06/25 08:41

cindycincia: 另外這四人均為共同正犯 直接交互歸責 隔地犯 06/25 08:43

SamPlay: 可是結果或行為不是其一在國內就可以適用我國法律? 06/25 08:44

fang300: 錢匯回台灣 所以結果地在台灣 06/25 09:53

aaaaa66666: 乙丙丁在東南亞騙到錢行為就既遂了 關鍵是甲仍在台灣 06/25 09:58

aaaaa66666: 指揮監控 共同正犯其中一人行為在我國領域 直接用隔地 06/25 09:59

aaaaa66666: 犯下去論就可以了 06/25 09:59

asd065: 甲在國內 刑訴5 刑法4,28 06/25 13:55

您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