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185條之3與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 Examination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時間 2016-04-29 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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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假設喝酒到酩酊狀態而開車 按照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說 仍舊成立185條之三 可是如果依照前置說看法 撲馬的書寫到 按照前置說的看法 會成立過失。可是本罪不處罰過失,所以無罪 因此學說上有認為185條之3為己手犯,所以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仍舊成立本罪 我的疑問是,原本符合19條第一項會不成立犯罪 而原因自由行為是用來處罰對於自陷精神障礙狀態下的人,使其仍舊成立犯罪 假設今天不能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話 應該是回到適用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而不成立或是減刑 為何撲馬的書會說因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仍舊成立犯罪?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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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th: 185之3並不是雙重行為吧 04/29 21:24

Zyth: 行為人喝完酒,認識到自己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04/29 21:57

Zyth: 本罪就該當了。 04/29 21:57

a40494: 依照你的論述 推測你的三階段論有點模糊 犯罪成立 但符合1 04/29 23:15

a40494: 9條前兩項是減輕或不罰 犯罪是成立的 而19條是罪責層次 04/29 23:15

a40494: 而185-3第一款只要有喝酒前有酒後駕車的故意即可 依19條 04/29 23:15

a40494: 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 成立可罰的犯罪 04/29 23:15

a40494: 有錯誤的話還望各路高手糾正 感謝 04/29 23:15

clarinaser: 符合19條第一項 犯罪就不會成立了,因為根本沒罪責 04/29 23:49

clarinaser: 犯罪成立是不法加罪責 04/29 23:51

clarinaser: 所以要先討論罪責再討論犯罪成立與否 04/29 23:51

b03012002: 其實我也是看不懂這段....就原po的對題目的假設來看'' 04/30 00:46

b03012002: 就是已經喝到無責任能力的狀態而駕駛'' 04/30 00:46

b03012002: 這種極端狀態下,因為本罪只有罰故意,所以只能在符合 04/30 00:47

b03012002: 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時才能處罰 04/30 00:47

comemust: 照您的假設,採前置說,因第185條之3為己手犯,只能依第 04/30 03:01

comemust: 19條第1項,因欠缺責任能力無罪,成立過失的部分是該是 04/30 03:17

comemust: 採例外說 04/30 03:20

clarinaser: 回答樓樓上,我也是看不懂書上意思才來發問的 04/30 09:00

b03012002: 不太懂前置說跟己手犯有什麼關係?...我以為是因為己 04/30 11:50

b03012002: 手犯所以無法用工具說... 04/30 11:50

b03012002: 小弟刑法新手...跪求高手解惑.. 04/30 11:56

tttggg: 採實務見解的例外說,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問題... 04/30 12:27

Zyth: 工具理論就不能討論己手犯了 04/30 12:44

fang300: 認為不成立犯罪的那一派應該也是認為本罪不適用19條1.2 04/30 16:45

fang300: 項 04/30 16:45

fang300: 打錯 是認為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而「成立」犯罪那派,應 04/30 16:47

fang300: 該也是認為本罪沒有19條的適用 04/30 16:47

comemust: 不知道書中大概是怎麼敘述的? 因為看2本書裡面的答案 04/30 16:50

comemust: 只有例外說至多會成立過失 04/30 16:52

simonlinhhh: 自醉行為 vs 原因自由行為 06/1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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