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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ungle01: 差別在要不要給錢 09/18 09:37
推 jolin311145: 要求行政機關作行政處分 和事實行為的差別 09/18 09:39
推 b2858691: 兩個都屬廣義給付訴訟的範圍 最主要差別就像2樓所說 09/18 09:44
→ b2858691: 程序上課與義務訴訟要先經過訴願 一般給付不用 09/18 09:44
推 white74912: 要東西,給付訴訟!快辦事,課予義務訴訟! 09/18 10:25
推 jay88: 一般給付訴訟不一定是要給錢喔 09/18 11:17
推 guitarvolley: 推二樓 09/18 11:49
推 kai761: 要去看所適用的法規規定,1.行政機關須不須作成處分? 09/18 12:50
→ kai761: ex,規定經機關"核定"後發 處分,課予義務 2.少數會規定得 09/18 12:53
→ kai761: 提給付訴訟 09/18 12:54
推 snowcs: 前者要求行政處分,後者要求事實行為(行政契約,錢,回復 09/18 13:20
→ snowcs: 原狀等等) 09/18 13:20
推 kai761: 不能只看要什麼,因若依法須以處分,人民誤以為可直接要錢, 09/18 13:55
→ kai761: 堤一般給付,是無理由的 09/18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