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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101初等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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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ation
作者
sinshun (進擊的臭酸宅)
時間
2013-11-27 08: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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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Examination
24 下列何者並非對於懲戒案件得聲請再審議之事由?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B)審議所依據之法規變更,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行為依新法規已不構成失職 (C)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 (D)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答案(B) 想請問選項B 審議所依據之法規變更,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行為依新法規已不構成失職 那有辦法救濟嗎?還是一樣受懲戒處分??? -- ◆ From: 114.27.223.18
※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85510930.A.846.html
推
peggy0802
: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
11/2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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